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国家和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湖政发〔2011〕14号
颁布日期:2011-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国家和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的通知

湖政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行动,以重金属污染整治为重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各县(区)对铅蓄电池企业的全面自查和市组织的督查中也发现不少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要将此次重金属污染防治特别是涉及铅蓄电池行业整治,作为提升装备水平、治污水平和产业层次的重要契机,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省对铅蓄电池行业整治的要求和标准上来。

二、各县(区)政府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坚决执行省政府依照国家要求提出的“七个一律”规定,即:对未经发改、经贸、安全、环保、卫生、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或达不到审批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现有企业选址、相关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并尽快落实搬迁;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严处罚;对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或转产;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七个一律”规定,严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确保完成铅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铅蓄电池违法企业,确保违法行为处理到位、整改到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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