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10〕146号
颁布日期:2010-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46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丽水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更好地适应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区经济社会变化,推动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市区现行的“隶属关系”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推行“在地统计”管理体制。为组织实施好“在地统计”工作,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即按照行政区划,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特殊情况另做规定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实行在地统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根据目前市区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就实行“在地统计”的范围和对象作如下规定: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

莲都区为撤市设区前的原丽水市行政区域,莲都区行政区域即为市区行政区域,下称莲都区。

丽水经济开发区为水阁街道和富岭街道行政区域,下称开发区。

(二)“在地统计”实施对象

莲都区范围内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及以下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乡住户。

“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一制定,莲都区统计局和丽水开发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计职能的调整

按照上述行政区域,莲都区统计局、丽水开发区统计局和市统计局统计职能进行相应调整。

(一)莲都区统计局

负责莲都区除开发区以外的行政区域的所有统计对象的经济社会统计工作,同时按莲都区行政区域进行国民经济核算。

(二)丽水开发区统计局

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统计对象的经济社会统计工作。所有统计数据同时报送莲都区统计局和市统计局。

(三)市统计局

负责协助莲都区的国民经济核算;负责开发区的国民经济核算;负责协调中央、省属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在地统计”后的统计关系,负责市直及中央、省属在丽部门的部门统计管理。

三、报表报送规定

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其分类标准的要求,对统计调查对象(除“特殊情况”外)统计报表的起报及其报送渠道作如下规定:

(一)法人单位设在莲都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为统计报表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在地统计”范围规定的统计局(以下称所在地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且在莲都区域内的产业活动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由其法人单位汇总统一报送。

(二)法人单位设在莲都区域外的,该法人单位所属在莲都区域内的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报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三)个体经营户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由所在地统计局进行统计管理。

(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直报制度的,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其管理体制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如需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应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在地统计”后,各有关部门仍应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为满足全市宏观经济分析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部分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在市区范围内分割的单位,如金融、保险、证券、海关、邮政、电信、铁路、税务、电力等部门(单位)(视同法人的除外),仍应按市统计局的要求,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报送部门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

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文件要求,实施“在地统计”后,统计数据使用按“在地原则”,并按国家统计数据发布有关规定发布。

(一)莲都区统计局负责发布莲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二)市统计局在发布各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时,同时公布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三)2010年全市对各县(市、区)(含开发区)的各项考核、社会评价以实施“在地统计”后的2010年的快年报或年报数据为准。

五、“在地统计”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地统计”实施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进方式进行。

(一)发动阶段。2010年11月20日前,制定市区“在地统计”实施细则;市、区统计局分别成立“在地统计”领导机构;召开市区“在地统计”动员会议,部署“在地统计”的各项任务;做好有关宣传发动工作。

(二)准备阶段。2010年11月底前,市统计局分专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统计局、莲都区统计局、丽水开发区统计局和有关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对象,对专业字典库做好核实、整理工作。

1.莲都区统计局和丽水开发区统计局对市统计局划转的单位名单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市统计局。同时对纳入本区域统计的全部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清理、核实,按“在地统计”原则将不纳入本区域统计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单上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审核后负责反馈。

2.市统计局根据核实后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单,各专业做好“在地统计”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3.市统计局与莲都区统计局、丽水开发区统计局联合召开划转单位会议,部署“在地统计”工作任务,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协调莲都区统计局、丽水开发区统计局与划转单位建立统计关系并明确报表要求。

(三)实施阶段

总体要求:2010年11月月报开始试运行,城镇住户调查因今年进行新一轮大样本轮换,移交工作可推迟到明年上半年,其他专业2010年年报到位。

实行“在地统计”,莲都区统计局、丽水开发区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对本区域范围内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及时按要求上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要本着积极稳妥推进“在地统计”的原则,全力支持莲都区统计局、丽水开发区统计局的“在地统计”工作,加强数据质量评估,做好“在地统计”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理顺统计调查资料的报送渠道。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充实莲都区、开发区统计机构力量,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网络。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正常统计任务要求和实施“在地统计”改革的需要,增加相应的统计人员,确保“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推进和统计管理体制调整后的正常运转。同时要创新思路,充分发挥丽水统计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统计工作,降低政府统计的行政成本。

(三)增加经费,保障运作。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新增的统计工作量增加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以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开展。

(四)加强宣传,依法统计。市统计局、莲都区统计局、丽水开发区统计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的宣传和动员,使广大统计对象充分了解依法规范统计管理制度以及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坚持依法统计,从法制上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稳步推进。

(五)加强部门协作。市统计局、莲都区统计局、丽水开发区统计局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及在丽各中央、省属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加强配合协作。

七、其他

(一)实行“在地统计”,不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财政体制。

(二)具体的统计业务实施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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