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甬政发〔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2014年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4年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围绕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立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制度创新,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保证质量。

二、围绕中心,突出立法重点

规章起草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密切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急需解决的制度问题作为重点,立法的内容要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规章起草过程中,要科学依法合理地确定公民、法人自主权利与政府管理权力之间的界限。要认真贯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保证政府全面正确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规章起草要更加注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注重从制度上提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的途径、措施,为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目标任务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规章起草部门要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创新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于涉及重要制度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草案,要组织有关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提高立法论证质量。列入《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制定计划》制定、修订项目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宁波市地方立法草案起草工作指引》和规章起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起草、调研和协调工作。提交送审稿所规定的制度、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内容要具体、明确,内在逻辑关系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立法说明要阐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内容。

四、加强沟通协调力度,切实解决立法分歧

规章起草部门要健全立法协调制度,针对目前立法协调难度加大的实际情况,加强立法协调工作,把协调过程变成查清事实、讲清道理、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过程。有关部门对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市法制办的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市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协调工作,避免相关法规、规章之间产生矛盾、互相抵触,给执行过程中带来争议和问题。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起草和调研任务

列入《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制定计划》制定、修订项目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市法制办确定的规章制定计划实施时间的要求,按时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市法制办要加强与有关责任单位的协调、沟通,提前介入,及时跟踪,强化指导。市法制办对已经报送的送审稿,应及时组织审查;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无可操作性,不能结合本市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对立法条件成熟,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应当抓紧修改、调研、论证工作,按计划分期报送市政府审议。

列入《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制定计划》调研论证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调研计划,明确责任分工,保证调研论证项目有序实施,并应当在2014年10月底前将调研报告报送市法制办。调研报告应当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通过科学细致的调查研究,查摆分析存在问题,并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拟采取措施的正当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对调研论证后认为需要列入下一年规章制定计划一类项目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草案。

六、严格执行规章制定计划

2014年规章制定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个别规章制定项目确因特殊情形未能按期提交审议,或需要临时增加规章制定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报告、说明原因。各部门的规章草案上报情况、调研情况及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上报质量纳入2014年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对不按期上报规章草案及调研报告的部门或规章草案质量明显不符合《宁波市地方立法草案起草工作指引》和规章起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将在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附件:2014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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