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检验检疫局进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号:温检轻〔2011〕112号
颁布日期:2011-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检验检疫局进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温检轻〔2011〕112号

各办事处,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温州检验检疫局进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1年10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温州检验检疫局进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服装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进口服装的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服装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轻纺处负责温州地区进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的行业管理,具体检验监管职责分工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控制程序》(温检检〔2010〕106号)4.4.1款规定实施。综合处参照《温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温检综〔2011〕28号)七.(一)款的规定负责进口服装的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进口服装检验监管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检验监管技能。

第二章产品分类

第五条按照《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的规定,将进口服装按照最终用途分为高风险产品、较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婴幼儿服装———–高风险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较高风险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一般风险产品

第三章分级

第六条通过对进口服装收货人(销售商)的诚信水平、后续质量保证能力(产品验收、管理能力)、产品质量状况等综合评定,将收货人(销售商)分为一级、二级及三级。

第七条对进口服装收货人(销售商)分级应坚持“主动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具体参照《温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温检综〔2011〕28号)的相关程序实施评定,并特别要求:

(一)对一级收货人(销售商)的评定必须采取现场评定方式;对二级、三级收货人(销售商)的评定可以采取书面认定或现场评定的方式。评定内容按《温州检验检疫局进口服装收货人(销售商)分级标准及记录》(以下简称《收货人(销售商)分级标准及记录》)(附件1)执行。

(二)收货人(销售商)分级评定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仓储条件及产品的标识、溯源、召回等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一级收货人(销售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场评定总分≥90分;

2.国外供应商较固定并在国际上有一定的信誉度。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无不诚信行为,一年内自检合格率在98%以上;

3.收货人(销售商)检测把关意识强,有满足检验把关资质和能力要求的人员,并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检验或检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4.具有较大规模,仓储条件良好。

(四)二级收货人(销售商)应满足如下要求:

1.现场评定总分≥70分;

2.国外供应商较固定并在国际上有一定的信誉度。产品质量稳定,一年内自检合格率在95%以上;

3.收货人(销售商)检测把关意识较强,有满足检验把关资质和能力要求的人员,并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检验或检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4.具有一定规模,仓储条件良好。

(五)一、二级收货人(销售商)外的均为三级收货人(销售商)。

第八条评定分工及程序具体做法参照《温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温检综〔2011〕28号)相关规定执行。评定后填写《进口服装收货人(销售商)分级管理评定表》(附件2)。

第四章报检

第九条进口服装报检时,收货人(销售商)应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标识粘贴单(附件3)及进口服装符合性声明(附件4)等相关单证。

第十条施检部门应根据《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口商品到货地催报检管理办法》,利用《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要确定专人落实进口流向信息的接收、传递、催报通知及核销工作。

第五章检验监管

第十一条根据总局《关于做好进出口纺织品和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等项目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25号)规定,对进口服装实施抽批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准销售。

第十二条按照收货人(销售商)不同级别和进口服装不同风险的等级,对进口服装收货人(销售商)分别采用严密监管、一般监管和验证监管三种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检验监管频次见(附件5)。

第十三条凡须实施抽批检验的报检批,施检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收货人(销售商)能提供进口服装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的,经施检部门确认有效的,可紧急放行。下列情况进口时,必须实施检验监管:

(一)首次进口服装的收货人(销售商);

(二)采取临时加严措施的收货人(销售商);

(三)总局警示通报的产品。

第十四条检验项目

(一)标识检查:

按《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标准进行检查,并在《进口服装检验原始记录》(附件6)上做好记录。

1.标识内容、材料、印刷质量的核查。

2.标识表明所采用标准的适宜性检查。

3.外观质量与标识表明所采用标准的符合性检查。

(二)内在质量:

1.检测项目及方法:纤维含量按SN/T1649规定的相关标准检测,禁用偶氮染料、甲醛、PH值、色牢度、异味等按GB18401标准检测。

2.抽样要求:按不同原产国、款式、颜色的服装各抽1个样品;超过5种款式时,按不同原产国、款式、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5个款式;不同批次,相同原产国、款式、颜色,并该品种已经检测合格的,可以不抽样检测。

3.抽样数量:样品数量应满足检测要求,详见下表。

服装类型

理化项目样品量

色牢度样品量

婴幼儿服装

至少2件

至少2件

成人服装

至少1件

至少1件

内衣及小件纺织品

至少2件

至少3件

第十五条不合格处置

(一)安、卫、环项目检测不合格,不允许返工,不允许销售使用。报分管局长或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施检部门及时出具《入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合格品种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二)外观质量、标识等项目检验不合格允许返工。返工整理后须重新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的,允许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各办事处检出进口服装安、卫、环以及反欺诈项目不合格的,在一周内向轻纺处通报。

第十七条收货人(销售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临时加严检验监管措施,实施批批检验,但保持收货人(销售商)级别不变。

(一)抽批检验发现不合格;

(二)收货人(销售商)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

(三)客户因质量问题投诉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其质量问题的。

临时加严检验监管措施时限为连续3个报检批。实施加严检验监管措施期间,收货人(销售商)应主动采取纠正措施,消除不合格原因。经检验检疫部门跟踪验证后,转入常态管理。

第十八条一、二级收货人(销售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级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一)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二)抽批检验连续出现两批不合格的;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确属收货人(销售商)责任的;

(四)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降级收货人(销售商)完成整改后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初步确认降级收货人(销售商)有效完成整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收货人(销售商)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九条二级、三级收货人(销售商)完成初次分级评定半年后,检验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收货人(销售商)的实际情况,对升级需求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检验监管部门应建立分级管理收货人(销售商)及产品电子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收货人(销售商)分级评定材料;

(二)检验监管记录;

(三)进口商信息;

(四)货物流向情况;

(五)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收货人(销售商)、品牌、发货人的信息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温州检验检疫局轻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它进口纺织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收货人(销售商)分级标准及记录》

2.《进口服装收货人(销售商)分级管理评定表》

3.《标识粘贴单》

4.《进口服装符合性声明》

5.《进口服装检验监管频次表》

6.《进口服装检验原始记录》

7.《服装有关标准一览表》(仅供参考)

附件1收货人(销售商)分级标准及记录

附件2进口服装收货人(销售商)分级管理评定表

附件3标识粘贴单

附件4进口服装符合性声明

附件5+进口服装检验监管频次表

附件6+进口服装检验原始记录单

附件7服装相关标准一览表

发布机构: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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