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办〔2010〕150 号
颁布日期:2010-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温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体系,全面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综合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气象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平安温州”、“和谐温州”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本市管辖的海域范围内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设立温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温州军分区及市武警支队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应急办、温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温州海事局、温州电力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粮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供销社、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广电总台、电信温州分公司、移动温州分公司、联通温州分公司以及温州永强机场、市铁路建设总指挥部、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为成员单位。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配合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做好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做好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秩序等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办:负责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督促、检查市政府抗灾救灾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联系、协调军队、武警参与地方抗灾救灾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好有关抗灾救灾办文办会等工作。

温州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市政府提出的军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协调、报批事项;协助做好温州境内遂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和网上舆论引导。

市发改委:协调安排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规划计划与建设。

市经贸委: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防御气象灾害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补助。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测、预警信号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信息,为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区现场气象保障服务;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工作;负责水文监测、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水资源的调配。

市农业局: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负责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市林业局:负责部署和指导林业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及森林防火工作,帮助、指导林农灾后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市住建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的监督管理,保障市政道路畅通,以及受损供气供水管网的抢修;负责城市房屋建筑工地和风景名胜区防御气象灾害的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企业、A级旅游景点应对灾害性天气的安全防护和旅游团队人员撤离疏导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监督物业公司做好应对气象灾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确保在校人员安全;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

市民政局:负责因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核查灾情信息及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医疗和医疗救护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

市环保局:负责因气象灾害而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实施紧急避险及抢险救灾预案。

温州海事局:负责督促辖区水域内水上交通运输船舶避风,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辖区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温州电力局:负责温州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居民及工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要。

市文广新局:负责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市广电总台:负责及时、实时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动员和引导群众避险避灾。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防御气象灾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灾害事故;负责牵头供气供水管网的抢修。

市粮食局:负责粮库应对气象灾害的安全工作;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供销社:负责承担化肥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储备、供应,适时调控市场。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避灾避险工作。

电信温州分公司、移动温州分公司、联通温州分公司:负责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民航、铁路、高速公路:负责采取应急措施,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延误滞留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四)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督查、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了解、收集和汇总气象灾害实况信息、灾情信息,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现场天气实况监测和灾情分析会商;组织气象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维护应急信息平台。

(五)地方应急指挥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对于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天气,要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给予应急支援。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风廓线雷达、气象卫星接收系统、区域自动气象站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应急办、住建、海事、发改、公安、环保、港航、粮食、旅游、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民政、水利、农业、卫生、林业、电力、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未经允许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预警级别及发布。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网络、短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现代农业园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三)预警准备。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增强敏锐性,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响应启动。按气象灾害种类、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I级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个以上县(市、区)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1个县(市、区)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及4个以上县(市、区)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I预警。

Ⅱ级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个以上县(市、区)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1个县(市、区)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及4个以上县(市、区)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Ⅱ预警。

Ⅲ、IV级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或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由县(市、区)地方气象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Ⅲ、IV级预警,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三)分类别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温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雨雪冰冻造成通讯交通中断时,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温州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温州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海上船舶险情及海上污染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启动《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温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帮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四)现场处置。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救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六)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七)应急终止或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标准降低或解除,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二)社会救济。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卫生防疫。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四)恢复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五)灾害保险。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市政府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应急费用使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保障。

市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三)通信与装备保障。

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的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以满足应对越来越复杂和越来越极端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及新闻媒体、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特别是做好大中小学、幼儿园、村居、企业的相关安全知识教育。

2.演练。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是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村居、企业、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气象灾害发生应急需要时发挥作用。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预案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方案》(温政办〔2005〕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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