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文号:温司发〔 2011 〕37 号
颁布日期:2011-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司发〔2011〕3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温州市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市局党委年度重点工作的全面完成,推进我市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奖的评选,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奖采取自愿申报与市局业务主管处室提名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一般结合市局对各县(市、区)司法局年度综合考核一并进行。

推进奖项目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或市局业务主管处室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考评办集中申报(推荐)。

第四条申报(推荐)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市局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

(二)项目的推进速度、规模在全市领先;

(三)项目必须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肯定,并且有明显成效;

(四)项目名称简洁明了,申报(推荐)材料内容真实具体。

第五条申报(推荐)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推荐文件、意见;

(二)《温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推进奖申报(推荐)表》;

(三)2000字左右的项目经验总结材料;

(四)有关证明、评价材料,包括证书、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上级部门和领导正面评价的相关文件资料或批示;

(五)其他能够证明该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市局考评办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初审。对申报(推荐)材料不齐全的,申报(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逾期不补或补充不齐全,以及申报项目明显不符合评选标准的,不提交评审。

第七条县(市、区)局申报的推进奖项目,经市局考评办初审后,根据申报项目所涉业务类别,送交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评,由业务处室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市局考评办汇总业务处室的推荐项目和初评情况,对照推进奖评选标准,提出参评项目名单。

第九条市局党委根据考评办提交的参评项目,研究确定当年度推进奖获奖项目。

第十条推进奖数量根据当年度各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和市局业务处室推荐项目质量确定。

第十一条对确定为年度司法行政推进奖的项目,按《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局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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