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城亮化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函(2010)77号
颁布日期:2010-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城亮化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77号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新城亮化工作在各有关单位的认真执行和大力配合下,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为美化新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新城亮化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未按规定时间亮灯、亮化设备破损等问题,确保亮化整体效果,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建委关于新城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09〕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新城亮化工作需要长抓不懈,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贯彻执行《新城亮化管理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和及时更新,同时积极进行节能改造,降低能耗,实现城市景观亮化和节能环保的有机统一。

二、亮灯时间和范围

(一)亮灯时间:夏季晚上7时至10时,春秋季晚上6时30分至9时30分,冬季晚上6时至9时。节假日亮灯时间相应延长1小时,重大活动期间,由新城灯光亮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亮灯范围:周一至周五局部亮灯,周六、周日大部亮灯,节日全部亮灯。

三、加强监督和管理

新城亮化工作要实行长效管理机制。新城亮化办、市路灯办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对接和沟通,加大检查力度。针对存在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确保新城亮化达到预期效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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