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发(2009)28号
颁布日期:2009-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台州、宁波、温州、丽水等地先后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并于2月24日召开了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冬今春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市冬季防火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认真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积极做好各项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培训,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尽管全市火灾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但消防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家庭旅馆、出租房、老建筑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尚未有效解决,未办理消防合法手续投入使用的单位还存在,高层建筑、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不严,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比较薄弱,渔农村亡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社会面上火灾隐患还较多存在。当前,企业大多恢复了节后生产,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返城打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幅增加,致灾因素明显增多。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经营面临困难,消防安全管理削弱,极易引发火灾。各地、各部门务必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认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火灾多发场所和单位,创新工作思路,动员社会群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舟山市消防安全责任书》工作目标,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治理、任期目标和绩效考核,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实施监管,认真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研究解决区域性、历史性消防安全问题。各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班组、各岗位、每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提升社会消防工作群体素质,增强社会公民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引导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工作。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全力消除火灾隐患

各地要按照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教育、文化、工商、旅游、民政、质量技监、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区域特点,突出抓好火灾防范工作,努力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一)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歌舞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家庭旅馆、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要求,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员工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是否落实等内容。凡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和开业前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已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爆竹。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在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针对辖区消防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火灾隐患存在的集中区域,实施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一是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要继续完善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机制,按照整改时间服从整改质量的原则,确定整改期限和要求。督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二是开展家庭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明确“技术改造为主、强制关停为辅”的整治思路,全面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三是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状况的检查,提出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公安部门要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与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屋租赁、房屋装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土地和房屋使用性质和功能的管理。工商部门对出租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要在注册登记上从严把关。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四是开展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公安、建设、质量技监三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舟公通字〔2008〕57号)文件部署,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督促有关单位作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测,明确多产权建筑的管理责任和实施主体,提高消防设施完好率。此外,还要根据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和特点,切实抓好“三合一”场所、船舶修造、石油化工、电气、消防产品等专项整治。

(三)加强渔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防火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渔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可燃物的安全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确保防火间距,消除容易引发连营火灾的各类火灾隐患。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渔农村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卫生院、寄宿制学校、福利院、老年人寄养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电力部门在渔农村电气化建设中,要积极宣传、推广渔农村用电消防安全常识,切实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防止发生因电气故障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各地要大力发展渔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完善政府专职、企业专职、义务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提高城乡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村(居)委会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治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开展联防巡查。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运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将《消防法》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要扎实推进消防安全常识进社区、进渔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运用典型事例定期刊播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要利用各类宣传橱窗、横幅标语,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消防部门要根据产业、建筑和人群的特点,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老人、儿童等群体,结合各类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广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扑救初起火灾和火场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整体水平。

五、加强执勤备战,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灭火救援装备与城乡建设同步配套。各级政府要健全应急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适时开展演练,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外地火灾教训和当前我市火灾特点及规律,立足“灭大火、打恶仗”,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的实地演练,强化实地熟悉和疏散救人,提高灭火救人的实战能力,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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