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 刚果 | 文号: ---|--- 颁布日期:1981-08-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4日生效日期1981年8月4日) (一)我方去文 刚果人民共和国农业畜牧部穆昂邦扎部长阁下 阁
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 颁布单位:中国 刚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1-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4日生效日期1981年8月4日)
(一)我方去文
刚果人民共和国农业畜牧部穆昂邦扎部长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贡贝农场的生产。
为实施该项目,刚方聘请八至十名中国农业专家到该农场工作。恢复农场由中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所需费用(包括海洋运保费)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恢复农场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刚方自理。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将另签合同。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作为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临时代办
朱克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大使馆代办
阁下:
继您1981年5月30日第FB/65/81号信件后,我已收到该信的复印件。
为恢复贡贝农场,我谨荣幸地向您确认如下:
A.刚方邀请八至十名中国农业专家到贡贝农场工作;
B.恢复农场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所需费用(包括海洋运保费)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C.恢复农场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刚方自理;
D.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合同。
顺致崇高的敬意。
刚果农业、畜牧部部长
穆昂邦扎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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