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扎幌和日本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 日本文号:
颁布日期:1980-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扎幌和日本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2月1日生效日期1980年2月1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阁下:

本大使荣幸地确认,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以下谅解:

一、日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设立日期为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日本国札幌市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札幌总领事馆设立日期为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札幌市。

二、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三、两国间领事关系问题,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且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处理。

如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时,本大使感到荣幸。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注:关于广州市领区的具体范围从略。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吉田健三

(签字)

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来函所述中日两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华

(签字)

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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