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2003年全州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2003年全州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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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2003年全州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3]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贸委、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2003年全州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2003年全州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经贸委州卫生局州审计局
州监察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为深入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州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纪委2003年纠风工作重点和省、州纪委全会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的2003年吉林省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3〕57号)和《关于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分解落实的实施意见》(州办发〔2003〕13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2003年纠风工作、省纪委三次全会和州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和药品价格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全州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主要任务
1.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规范力度。通过大力推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有效地解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多过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竞争问题;继续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使药品质量差、药品价格虚高、虚假药品广告多等问题得到进一步好转。
2.加大对农村药品流通使用秩序的整顿力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监控农村药品供应渠道,坚决打击一些不法分子向农民推销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行为。
3.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以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打假为契机,重点取缔、捣毁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和网络,取缔无证行医和无证经营行为,使全州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责任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组织领导,负责对所属部门整治工作的考核。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整体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主持研究部署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并负责总结和报告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药品监督管理,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推行药品生产企业GMP、药品经营企业GSP的认证工作;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及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配合卫生和物价部门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监控农村药品供应渠道,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督促协调组各成员单位参照本《实施方案》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
工商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管、卫生、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依法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健品经营单位及地产市场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有效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以及无证照经营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落实工作;会同药品监管、工商、审计、物价等部门规范医疗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渠道,查处医疗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交易行为;负责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售药,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严把医疗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关,严格使用规定,进一步提高医院制剂室的管理水平。
物价部门要会同监察、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规范药品价格,加强政府定价药品和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的管理,检查药品降价方案的执行情况,继续抓好卫生单位和药品经营企业明码标价制度的落实,建立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定期调整制度,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努力减轻社会医药费用的负担。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审查,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立案侦查。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审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经贸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担负起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的相关任务。
三、方法步骤及主要措施
此次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分动员自查、全面检查、重点督查、复查处理四个阶段。
(一)动员自查阶段(6月至7月)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一是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反腐败的高度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二是要从药品的特殊性和目前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三是从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难度认识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四是着眼于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和工作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紧迫性。
2.制订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制订本县(市)的《实施方案》,并于6月25日前报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3.自查自纠,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本地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医药购销行为进行全面自查。
药品生产企业重点自查生产的药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有无违反药品价格规定给予高回扣或变相折扣以及贿赂购药方、虚列药品成本、虚高定价问题。
药品经营企业重点自查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规范经营;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无超标准定价或变相超标准定价的行为;有无销售假劣药品及非法谋利行为。
卫生医疗单位重点自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进经营是否有违反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采购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是否有超标准定价或以患者名义搭车开药以及加重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行为;是否已实行严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是否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医院制剂室的管理;是否已改变医务人员“多开药多收入”的利益机制。
自查自纠行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向其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查出的问题、纠正的问题、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本级协调组报告。凡能及时整改问题,并向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在重点督查中,不追究责任。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至8月)
州、县(市)两级协调组在各相关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围绕以下任务,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1.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
2.全面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积极推行药品生产企业GMP、药品经营企业GSP的认证工作,加大监督认证力度,支持药品批发企业走集团化、规模化经营道路,继续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3.加大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管力度。药品监管部门要有组织地加强对县(市)及县(市)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扩大农村用药的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4.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力度。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避免违法广告对使用者的误导。
5.检查医疗机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县(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普遍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向投标企业乱收费或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行为;检查纠正措施和办法是否有效。
6.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情况。重点查处医疗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购进药品时是否有收受各种“回扣”以及开单提成、处方提成收取好处费等行为。
7.检查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有无超出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行为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8.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公开曝光的力度,积极宣传“创建文明行业,树立行业新风”活动的先进典型,为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重点督查阶段(8月至10月)
由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州卫生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1.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理整顿;对无证照或违反证照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已坚决予以取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GMP、GSP认证工作。
2.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的规定,药品虚高价格是否得到有效降低。
3.县(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否还存在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否得到查处;是否加强了药品管理,以各种名义从药品销售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得到遏制。
4.医疗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购进药品中收受“回扣”行为及开单提成、处方提成收取好处费问题是否得到查处。
5.制售假劣药品和其他违法违纪案件是否得到了严肃查处。
(四)复查处理阶段(10月至12月)
1.公开销毁假劣药品。拟定于11至12月份在全州范围内公开统一销毁一批假劣药品。
2.严厉查处重大案件,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案件、药品回扣大案要案、违反价格规定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在经济上给予严厉的处罚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鉴别真假药品、抵制回扣歪风的能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各县(市)、各部门对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研究上报,依法查处。12月初,各县(市)协调组要将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州纠风办(州纪委纠风室)和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的领导,我州成立了以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张河哲为组长的州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协调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落实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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