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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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发〔2004〕14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审计工作至关重要,关系到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但目前,部分县(市)、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深入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审计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权,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
审计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依法审计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做好审计工作是保证政府依法行政、法人依法理财、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因此,各县(市)、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切实把审计工作放在突出地位,加强领导,增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及时研究和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审计决定落实难的问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对审计揭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督查,确保审计决定的严肃性。
二、强化措施,提升审计执法力度,促进审计决定全面落实
为提升审计执法力度,促进审计决定的全面落实,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密切协作配合。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是审计执法的重要载体,是审计成果的重要体现,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关有权给予通报,要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审计决定顺利执行。对截留、挤占、挪用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等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需财政部门协助执行的,财政部门要核减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指标;对超规模、超标准等建设项目投资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需计划部门协助配合的,由计划部门减少或停止建设项目的投资额或项目的立项;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和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加强沟通与联系。各执法检查部门在对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也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告知相关执法检查部门,共享检查信息与结果。审计机关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对上报的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审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合法性;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审计业务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促进审计决定的全面落实。三是建立明确的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制度。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执行与否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体现。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领导干部,审计机关可以拒绝对其本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未经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不予考核。建立审计决定责任制,将落实审计决定的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各业务部门和审计组,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要经常跟踪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反映执行审计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创新思维,全面推进审计工作,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审计机关要依法审计,不断创新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稳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严格遵循法定审计程序,在查深查透上狠下功夫,做到审计查处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确保审计决定合法有效。一是认真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和“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加大对财政预算、社会保障、政府投资和企业改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建立和完善效益审计评价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促进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二是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的公开力度,把审计结果公开作为一项经常化的制度,除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外,一些重要的审计事项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三是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审计后“怎么办”的问题,逐步建立以“审计处理、跟踪整改、追究责任、建章立制”为主要内容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全面整改和处理,有效遏制屡查屡犯的现象,收到审计一个、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各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审计、配合审计、落实审计决定,达到以审计促整改、促发展的目的。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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