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发〔201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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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鹤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好我市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立生态、文明、和谐鹤岗,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黑林办发〔2012〕6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高效完备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实现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和林业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体制机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
(三)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
(四)坚持突出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坚持属地管理和惩防并重。
三、工作目标
(一)森林覆盖率(本行政区内管辖的森林面积除以行政区总面积)、森林蓄积量(林分蓄积)、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有林地面积)、2012年省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等指标达到规划目标。
(二)森林防火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等均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四、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职责。
1.负责辖区内群众的普法教育,积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护林意识;
2.认真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各项目标任务;
3.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制止盗砍滥伐林木、非法收购加工木材及非法征占用林地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完善辖区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林权证发放率达到95%以上,做好林权纠纷调解工作;
4.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各项森防工作责任制,完善各类预案,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5.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城区绿化工作;
6.负责签订辖区内目标责任状,层层落实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目标责任制。
(二)市林业局职责。
1.负责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2.指导协调全市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案件承办和查处工作;
4.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采伐限额、林地管理、林业科技推广、林业调查规划、林权登记发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纠纷调解、林业产业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5.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起草《鹤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标责任状》及《鹤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考核评分标准》,并协助市政府抓好对县、区和全市各相关部门的考核、检查工作。
(三)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职责。
负责组织对《鹤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的考核、检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鹤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张雨浦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梁贞堂市政府副市长
李启元鹤矿集团副总经理
成员:庄乾义市委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陈金久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史洪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苏绥滨县县长
孙连昌萝北县县长
屈广臣东山区区长
刘雷向阳区区长
于立辉工农区区长
韩秀琴南山区区长
齐东亮兴山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佟扬兴安区区长
万文静鹤岗日报社社长
王文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成伟市林业局局长
张宝魁市住房保障局局长
孟祥全市水务局长
段景鸿市监察局局长
贾淼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吴家雷鹤矿集团林业处处长
赵传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祥山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国财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李成伟(兼),副主任:张祥山(兼)。
(二)明确工作职责。主要领导是本辖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目标考核。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年初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和各部门上一年度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对考核“优秀”等级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等级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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