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湖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西政办〔2006〕94号
颁布日期:2006-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西湖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6〕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一日

西湖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农贸市场购物环境,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118]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杭州示范区战略目标,打响“住在城西”品牌,认真总结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经验,以硬件改造为基础、加强管理为根本,积极稳妥地实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促使农贸市场购物环境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二、具体安排

(一)目标:通过硬件改造和管理提升,切实改变农贸市场设施简陋、环境卫生差的现状,为群众提供一个环境舒适、购物方便、食品卫生安全的“菜篮子”商品购买场所。

(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范围:我区范围内,市政府定点配套、符合城市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含近期将拆迁的农贸市场)。

(三)时间安排: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时间为3年。2006年抓好东山弄、文三、古荡、政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4家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试点示范。2007至2008年,将分别对王家弄、嘉绿苑、留下、转塘、袁浦、府苑、松木场(市资产经营公司)、益乐、三墩第一、三墩第二、庆丰、九莲、文二、骆家庄、三墩第三、龙坞、翠苑、周浦、蒋村等19家农贸市场进行提升改造。

(四)标准:见附件

三、组织领导

(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争创精品”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农贸市场主办者为改造提升的责任主体。区政府按施工进度对各乡镇街道、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二)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专项领导小组调整为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王炬任组长,何海强、郑以华、刘树富兼副组长,成员由各乡镇街道和区文明办、发改、建设、财政、商贸旅游、卫生、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食药监督、质监、交警、消防、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郑以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商贸旅游局)。

四、政策措施

(一)对经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按审计核定的金额,原则上由市、区财政各补贴35%,市场举办者承担30%。其中,区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和农贸市场属地乡镇街道及资产经营公司各承担50%。市级以上(含市本级)国有公司举办的农贸市场和当年新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以奖代拨进行奖励。

(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必须按预决算、委托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审计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市、区补贴的资金,凭预决算、招标、审计等相关文件划拨。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商贸旅游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补贴内容主要为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

(四)市场举办者经批准,在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后改变用途或转让产(股)权的,应按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返还财政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和措施,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中的各项工作。各责任主体要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改造提升工作目标、标准和工作程序(见附件),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改造提升工作要与背街小巷整治和全国卫生城市检查复评工作相结合。各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影响,同时要确保改造期间的“菜篮子”商品供应。

(三)各乡镇街道及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切实做好辖区内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确保在3年时间内完成对23家定点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任务。

附件:1、西湖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

2、2006年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程序(略)

附件一:

西湖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

1、划行归市,合理布局;有利经营,方便购买;实用美观,便于清洁;通风良好,光线明亮。

2、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3、出入口不少于2个,每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出入口处不设摊位。

4、地面铺设地砖要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洁的要求,并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和立柱四周所贴磁砖不低于1.8米。

5、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运输等其他通道不小于2米。

6、市场公厕达到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附近。

7、有专门休息区域。

8、进出口处设立经营区域导购图,设立公示栏、服务台、复秤台。

9、经营者字号及标牌必须统一规范。

10、设立电子屏幕系统。

11、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12、蔬菜、活鱼、肉类等摊位的设置符合市场特点并与市场整体环境相协调,果蔬及肉类柜台高度为70-80公分,柜面宽度不少于80公分,长度不少于1.5米。柜面外侧设有护栏,高度5-10公分。活鱼摊位高度一般为50-80公分。摊位设置隔水护栏于鱼池(盆)上沿5-10公分,以防水外溅造成通道湿滑,有剖鱼操作台(也可设置专间)。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剁、切肉的砧板可直接固定在原质木板的台面上,或在柜台内统一设置摆放砧板的位置。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地悬挂肉类产品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计量器具应安置在消费者容易看清的地方。

13、市场灯光明亮符合经营、购物要求。主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14、水管、电线要暗线铺设(电线应传管)。摊位内应按经营要求单独配置符合安全的用水、用电设备。

15、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和污物隔栅。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污水排放符合GB8978的要求。

16、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要配备冷藏设施。

17、统一配置保洁桶等卫生用具,垃圾入桶(箱),并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

18、活禽摊位要相对独立、封闭,并设置排风设施。活禽专用封闭宰杀间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备有收集废弃物的加盖容器,设置排气设施,污水排放设隔棚并保证畅通。

19、加工经营熟食卤味、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易污染食品设立专用间,面积符合卫生规定要求,与活禽、活水鱼柜台的距离应大于8米,与厕所、垃圾厢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大于10米。前店后场的热食卤味专卖间使用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其中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预进消毒间不小于2平方米,其他专卖间的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前店后场的卤味专卖间应设隔油池。

20、本标准参照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DB33/0302-2006),结合杭州市区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为农贸市场改造的一般性要求。各市场可根据自身实际设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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