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理整顿民间组织非法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民间组织非法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民间组织非法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清理整顿民间组织非法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九日
佳木斯市清理整顿民间组织非法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非法活动管理,规范提高对全市民间组织的依法管理、整体规范水平,特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按照统一规口登记、双重管理、多部门配合、从严查处的原则,彻底取缔清理我市非法民间组织和清理整顿民间组织的非法活动,使我市民间组织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取缔清理范围
(一)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范围。
1、未取得业务指导单位颁发的行业执照就开展活动的;
2、取得行业执照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公告,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3、被撤消登记的民间组织继续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对民间组织非法活动清理范围。
1、民间组织年度工作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活动情况;
2、账户设立及财务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3、内部管理及重大活动报告情况。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民间组织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伟经(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赵宁(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崔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井元杰(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科协、市文联、市社联、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加强联系沟通,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四、具体步骤
我市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6月15-30日)各业务指导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好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下列材料:(1)已在本部门备案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间组织详细资料;(2)未在本部门取得行业执照而开展非法活动的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此期间,市民间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专项整顿治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民间组织下发通知,给予民间组织登记、整改期限(30天)。
2、取缔阶段。(8月1日至10月30日)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经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人民银行及各业务指导部门,对非法开展活动的民间组织进行专项取缔清理活动,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非法民间组织予以警告、没收资产、吊销行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市城管部门负责撤除非法民间组织的牌匾及广告;市人民银行根据治理小组意见,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的账户冻结或注销;同时,治理小组收缴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和其它违法用具。治理小组收缴的罚款要及时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治理活动给予资金保障。
3、公告阶段。(11月中旬)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工作结束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对已登记民间组织的活动范围、财务制度等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民间组织根据年检要求于5月份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检,5月1—15日统一参加登记机关年审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沟通与协作,统一标准,加强民间组织初检工作,从严查处民间组织的非法行为。
五、实施方法
(一)此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采取按行业部门分类清理取缔的方法,具体安排如下:
1、8月上旬开始民政类非法民间组织的清理取缔工作;
2、8月下旬开始科技类、体育类非法民间组织的清理取缔工作;
3、9月上旬开始教育类非法民间组织的清理取缔工作;
4、9月下旬开展劳动类非法民间组织的清理取缔工作;
5、10月上旬开始文化类非法民间组织的清理取缔工作;
6、10月下旬开始非法社会团体的清理取缔工作。
(二)民间组织非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民间组织年检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存在非法行为的民间组织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按时推进、加强考核,确保民间组织实现依法活动的总体水平。
六、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全市取缔非法民间组织严厉打击民间组织非法活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时、保质地开展好该项工作,确保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和严厉打击民间组织非法活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民间组织业务指导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好民间组织年检初审关,对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配合,共同查处,以促进我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整体建设水平。
(三)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本着分工负责、加强配合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全面推进落实此项工作。市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击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非法行为的重要意义。
(四)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0〕64号《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65号《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成立但未进行登记的民间组织的账户予以封存或注销。对自行成立的民间组织不予建立账户。
(五)组织专项非法民间组织取缔行动,对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非法行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各业务单位要将本方案迅速转发或传达至所辖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
(六)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民间组织清理整顿工作。要结合年检加强对已登记民间组织非法活动的查处,并按照先登记,后查处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的程序,组织专项清理取缔活动。清理取缔工作务于12月中旬前完成,并将结果报市清理整顿民间组织非法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