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驻外机构引进项目、资金、技术、推销地方产品的管理办法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驻外机构引进项目、资金、技术、推销地方产品的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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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6-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驻外机构引进项目、资金、技术、推销地方产品的管理办法
白山政发[1996]49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驻外机构引进项目、资金、技术、推销地方产品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市驻外办事处: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充分发挥驻外机构对外“窗口”作用,鼓励驻外人员积极引进项目、资金、技术、推销地方产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引进与推销的奖励标准(一)引进兴办资源开发(包括深加工)、基础设施、生产经营性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实施后,独资、合资项目按引进的投资额1-3%;合作项目按实现税后利润额5-7%,给予一次性中介费。(二)引进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按批次实际收入额的1-3%,给予中介费。(三)引进市外资金(外资美元折合人民币计算),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年息等于本企业当年贷款利息平均值,按引进额的3%;年息低于本企业当年贷款利息平均值,按引进额的4%;无息引进资金按引进额的10%;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引进额的15%一次性付给中介费。引进资金使用期每增加一年,中介费增加1%,按到位资金计算。(四)引进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用于企业项目开发,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的项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3-5%,引进高新技术提取5-7%,奖给引进者。(五)推销地方产品,扩大产品销路。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其他企业销售人员都允许推销本市各企业产品,并执行各企业产品推销政策。上述五条规定中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列入成本。二、组织管理(一)市驻外机构的人、财、物仍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二)建立各级各类驻外机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按引进项目规模,技术效益,资金额度,推销地方产品销售额四项经济指标考核各驻外机构业绩。(三)市驻外机构的引进和推销工作业务由市经协委负责检查、总结。根据驻外机构的工作实绩,经协委与驻外机构主管部门协商,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总结表彰会。按驻外机构业绩优劣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警告或调整处理。(四)本办法只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驻外机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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