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办明电〔2006〕9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强大合力,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公安、国防科工、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煤矿安监、煤炭工业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情报信息互通交流和共享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有关许可证件发放和注销情况。要建立一证注销、余证联动注销的有效监管机制,随时调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动态。要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要认真落实涉爆案件督办制度,对重特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定期报告,限期查破。要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堵塞执法漏洞。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揭发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或提供线索的要给予奖励,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坚决防止重大爆炸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全力消除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的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要结合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和整顿矿产资源秩序工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拉网式联合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况逐一进行检查,把检查与整改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与人员,切实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私炒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要重点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雷管编码及流向登记情况,检查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情况,检查对农用硝酸铵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情况。对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

三、强化宣传教育,从严打击整治,切实维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涉爆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法守法,提高对非法爆炸物品严重危害性的认识,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从严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从重打击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坚决摧毁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网点,彻底收缴、销毁非法生产加工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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