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汴政办〔2005〕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开封市财政局制定的《开封市市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开封市市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制2006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之一。各单位在2006年度凡采购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类别和采购项目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其中:单位用非部门预算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各种银行贷款、借款、各种基金、赠款等其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需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从2006年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凡没有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准进行采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市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招投标活动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同时,也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发展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管理和服务好市直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六、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方便采购单位,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不宜集中招标采购的零星计算机及办公机具、空调、公务用车等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对公务印刷、办公用纸、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辆保险、会议接待等项目实行定点服务。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凡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一律不准报销。擅自报销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把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实行政府采购作为日常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审计监督。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九、开封市市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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