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棉花专项打假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棉花专项打假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棉花专项打假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04〕34号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2月26日省政府打假治劣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2004年全省打假治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12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订了《2004年全省棉花专项打假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五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棉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弘扬三种精神,促进开封复兴”的要求,加强领导,全面动员,精心布置,推动棉花专项打假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各单位要按《实施方案》的分工和要求,以查办大案要案为突破口,集中力量,一抓到底,务求实效,对查处的大案要案或重要案件要在1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并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三、严格打假责任追究制。各单位一把手是本部门棉花专项打假的第一负责人,要层层落实打假责任制,责任到人,对查处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限和程序认真开展打假工作。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严厉禁止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行为。
五、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道工作。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此次棉花专项打假工作的信息报道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广泛宣传,形成浓厚的打假声势和氛围。此次专项打假行动结束后,各单位将专项打假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2004年全省棉花专项打假实施方案
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省工商局省公安厅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去年以来,棉花产销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棉花产量下降,纺织需求猛增,供求矛盾尖锐,价格大幅度上涨,棉花质量呈下滑趋势,一些地方棉花掺杂掺假问题以及利用“黑心棉”加工絮棉制品等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棉花质量和棉花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棉花掺杂掺假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棉花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絮用纺织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棉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非法收购和加工等违法行为,使破坏棉花市场流通秩序的违法案件得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得到严厉惩处,棉花质量和絮棉制品质量明显提高,棉花专项打假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组织领导
全省棉花专项打假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供销合作总社牵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为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棉花专项打假工作,设立全省棉花专项打假协调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质监局纤维检验局和省供销合作总社业务协调处。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棉花专项打假工作。协调办公室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棉花专项打假工作取得实效。
三、打假范围和重点
(一)棉花打假
范围是棉花收购、加工、销售、仓储四个环节;重点区域是棉花主产区,特别是省辖市、县行政交界的“三不管”地区和偏远村镇;重点查处无证收购加工、掺杂掺假、使用“两小一土”设备、混等混级等严重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棉花加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等,取缔查处无证无照棉花加工厂,严格把好棉花加工资格认证审批关。
(二)絮棉制品打假
1.以大案要案为重点,集中查处“黑心棉”案件。一是加大从源头打击“黑心棉”的力度,以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絮棉制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场所。重点打击将医疗废弃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废旧絮棉制品等有毒有害、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旧物作为生产絮棉制品原料的行为。对制假窝点要做到发现一起,捣毁一起,彻底铲除,不留后患,坚决堵住假冒劣质棉花及其制品流入市场的源头;二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严厉查处絮用纺织制品标识违法问题,防止其乔装打扮进入市场;三是以大中专院校、宾馆、医院场所等为重点,针对絮棉制品使用情况开展集中检查,发现使用各种废料或所谓“回收棉”、“再生棉”等“黑心棉”制品的,要依法封存,并坚决追查其来源。
2.全面加强对絮棉制品使用材料的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的规定,坚决管住棉纺企业生产下脚料及医院废弃棉,决不允许其流入市场;督促絮棉制品大宗使用单位在进货时严把质量关;逐步建立对废弃棉和集团性采购絮棉制品的长效监管机制,遏制公开的成规模的生产销售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伪劣絮棉制品违法犯罪活动。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从4月15日起至4月31日。采用多形式,广泛宣传《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棉花专项打假工作的重大意义,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棉花专项打假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排查,从4月31日至5月31日。采用自查和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单位以及絮棉制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各地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企业自查,并做好督促检查。通过排查,查清本地区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个数以及絮棉制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出相应的整治措施。
(三)整顿治理,从5月31日至9月31日。针对排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理,该取缔的要取缔,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停。
其中,在8月20日和9月20日全省统一组织两次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的严厉打击“黑心棉”集中日;9月10日至30日开展以絮棉制品大宗使用单位(包括大中专院校、宾馆等)和医院废弃棉、棉纺企业生产下脚料管理情况为重点的全省集中检查行动。10月—11月重点查处棉花生产、流通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标实不符、混等混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加工设备等违法行为。
(四)检查验收,从11月至12月。各地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质监、供销、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对本地棉花专项打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棉花专项打假工作协调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省辖市进行督查。
五、职能分工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棉花生产、加工领域打假,严厉查处棉花掺杂使假大案要案,堵住掺杂使假棉花流入市场的源头。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储备等环节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标识与质量不符以及标识不规范的,要立即纠正并予以处罚;对收购、加工、经营单位棉花异性纤维问题严重、货证不符、无证调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使用“两小一土”非法设备加工棉花的要坚决捣毁;依法对絮棉制品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黑心棉”及其制品。认真做好纺织企业的公证检验工作。
(二)供销合作社系统
负责对所属棉花企业违法经营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所属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棉花标准。重视棉花收购质量,挑拣异性纤维,加工环节分级分垛加工,销售环节货证同行,标实相符。对所属企业法人不重视棉花收购加工质量,或者在棉花收购加工中有掺杂掺假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棉花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主体的管理,杜绝棉花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对未经资格认定或无证照,非法收购、加工、经营棉花的要依法打击。对有掺杂掺假行为的棉花加工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强化流通领域的棉花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棉花市场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假冒产地和标识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公安部门
负责受理、核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主动提前介入。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严肃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棉花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我省是产棉大省,棉花是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棉花掺杂使假不仅严重破坏棉花资源,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也是关系到豫棉形象的大问题。因此,各单位要从促进河南经济发展、维护河南良好形象的高度,重视棉花专项打假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重拳出击,增加突击检查的频次,严厉打击棉花掺杂使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棉花质量监督工作。对曾经发生棉花质量严重违法行为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要反复查,防止反弹,不留死角。
(二)落实打假责任制。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打假治劣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打假治劣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职能。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也是打假治劣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落实打假责任制。对本地区出现的区域性、集团性制假案件,以及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治理整顿。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打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对措施不力,敷衍塞责,执法打假流于形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密切与新闻单位合作,大力宣传国家关于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工作的政策,宣传严格依法收购、加工和销售,维护国家和棉农利益的好典型,加大对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打假,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联系,部门联动。各部门在打假行动中对有阻力和跨区域等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该移交的移交。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棉花专项打假工作。
(五)严格依法行政,逐步建立打假治劣的长效机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打假工作,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行为。要按照“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棉花打假长效机制。
(六)做好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各地棉花专项打假办公室要将本地查处的棉花违法案件情况每月末分别向省棉花专项打假办公室报告一次。12月20日前将本地棉花专项打假工作总结报告省棉花专项打假协调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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