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漯政办〔2006〕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发〔2005〕23号文件对解决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加强部队和国防建设的高度,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站在实现漯河大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国务院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加大力度,坚决完成国务院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县区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历年来未安置的、已安置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抓紧拟订、下达安置计划,及时开出所有的安置介绍信;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政府没有分配,档案滞留在市、县退伍安置部门的,要积极做好这部分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列入政府2006年安置计划;要督促接收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安置计划。部门按市、县区下达的安置计划已接收退役士兵档案但没有分配到所属单位的,要于2006年1月10日之前将档案和安置对象一并分到所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必须能正常工作、能正常发工资。接收单位没有进行分配的,从接收退役士兵之日起,由滞留档案的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已接收档案的,要于2006年1月15日之前通知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不能以任何理由向退役士兵收取上岗费用;因效益不好而使职工轮流上岗的,单位应尽量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倒闭、破产、停产的企业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障条件的,纳入失业保障,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拓宽渠道,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确保国家、省和我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县区要尽快制定下发相应办法。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领导,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十分紧迫和严肃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排出时间表,工作落实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