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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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6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日
南宁市2006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精神,根据《广西2006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我市决定从2006年7月至11月在全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努力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二、成立南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陈刚副市长
副组长:侯小兵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韦藤贤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农冰市发改委副主任
鲍新堂市经委副主任
李俊市环保局副局长
汪玲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力加市水利局副局长
郑志光市工商局副局长
谢友林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光贵市安监局副局长
黄明元南宁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县、城区和开发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督查和验收,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李俊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
三、整治的内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和隐患点。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以污水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网箱养殖规划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搬迁保护区内沙场。查清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把今年开展的邕江一级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按原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二)对全市各类工业园区的进行全面检查,整治不利于工业园(区)良性发展的环境违法行为。检查和整治内容:
1.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是否有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的错误做法;是否出台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等问题。
2.对工业园(区)未进行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要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理。对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对治理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3.对设有环保机构的工业园(区)其环保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工业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及在“三同时”验收中,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而未进行整改的企业,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理。
(四)把今年开展的市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按原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五)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市级挂牌督办项目是:
1.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横县闵桂钢铁厂实行停产治理。
2.取缔上林县木山乡白云卫生纸品厂制浆生产线。
3.依法处理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蒲庙硫酸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扩大生产的违反行为。
4.搬迁邕江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上尧、利华沙场。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2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将本辖区的工作方案及本阶段工作情况于7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20日—10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方案的工作内容开展集中检查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集中整治。
7月30日、8月15日、9月15日分别向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2003年以来建设项目的调查、检查情况和整治报告。
各县、城区要在上述时间前5日,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保送相关情况报告。各开发区7月3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月)。
各县、城区(开发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0月25日前将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5日前向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我市工作总结。10月下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城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和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五、具体要求
(一)各县要按照本方案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全检查、工业园(区)检查、2003年以来建设项目检查三项主要内容制定辖区工作方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二)各城区要深化今年已经开展的邕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活动、市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活动。在此基础上,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制定方案对辖区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本辖区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并对突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整治。
(三)市级以上工业园(区)要按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具体要求,对在园(区)建设、管理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园(区)自身及园(区)内企业排污和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四)有市级挂牌督办项目的县、城区要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五)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中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的决定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六)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加强部门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机关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要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各级政府的决定负责对被取缔、停产违法企业依法停止供电。拆除相应的供电设施。
对市级挂牌督办项目,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七)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按期上报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件;每半月编写一期工作简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城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八)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意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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