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5〕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尽快推进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电〔2005〕28号)要求,宁德市物价局、建设局制定了《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五日

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市建设局

(2005年8月28日)

为了贯彻落实闽政办〔2004〕188号文和闽价电〔2005〕28号文关于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要求,针对我市开征污水处理费工作进展不平衡和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的情况,市物价局、建设局经过共同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县(市)要认真贯彻省政府的决定,加快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在年底前要实现按省定标准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推进我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建设进程。

二、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即古田、屏南、周宁、寿宁县,必须在9月上旬前由各县建设局提出开征污水处理费方案,报当地政府同意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监审,召开听证会,并按程序报批。新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必须按省政府的要求,即每吨0.8元开征,否则,不予审批。

三、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污水处理费标准吨水未达到0.8元的,必须在9月底前拟定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已开征但吨水未达到0.8元征收标准的县(市),自来水价格提价一律不予审批。

四、未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县(市)也应按省政府要求在年底前全部开征到位。

五、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费开征任务,市物价局依法委托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县(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和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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