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教育局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 平顶山市教育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8-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教育局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体局,局属各初中学校: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准备工作通知》(豫财办教【2008】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准备工作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准备工作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准备工作通知

豫财办教【2008】14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对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启动和今年秋季开学后学校正常运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所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对学生直接免除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等),一律不得预收学杂费或实行“先收后退”。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预拨部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市区财政部门要足额拨付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秋季开学后各有关学校正常运转。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预收的杂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立即予以退还;对收取后不退、收多退少的,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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