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平政〔2004〕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多年来,我市的统计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平顶山市的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市统计工作在一些方面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其主要表现在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职能弱化,亟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和加强。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省政府于2003年11月22日批转了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3〕44号文件)。为把豫政〔2003〕44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现就改进和加强我市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健全统计调查网络

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手段,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和省驻平单位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及所属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对国家和省直属的派驻各地的基层调查队,当地政府要在办公条件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地方调查队,充实统计调查力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能胜任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确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普查机构,以保持各项普查和大型调查的连续性及普查(大型调查)资料的衔接,为搞好周期性的普查和大型调查创造条件。

二、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统计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统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把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规范统计行为,严禁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可设立执法队,或在有关科(股)、室加挂统计执法队的牌子,在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兼职统计执法联络员;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和监察、法制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

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当地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系统,积极实施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延伸;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争取在“十五”期间初步建成全市宏观经济数据库,初步建成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服务的统计信息服务系统,更好地适应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四、加强统计管理协调,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统计、核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统计调查的管理。所有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必须在调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大型普查和重点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各级、各部门及有关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普查和重点调查任务。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管而不包揽的原则,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起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统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和省驻平单位以及其它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和有关行政资料,在统计业务上自觉接受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制度,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要依法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统计数据的使用管理,规范统计资料的发布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一致。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涉及的宏观统计数据,应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全市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必须经市统计主管部门核准;属地区性的资料,必须经本辖区统计主管部门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对外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六、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努力为统计部门排忧解难

各级政府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研究社会经济问题时,要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统计在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加大对统计事业的投入,切实解决统计部门的困难,改善统计部门特别是县级统计部门的条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经费投入机制,将统计事业经费和各种普查、大型调查等所必需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为各项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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