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十政发〔2007〕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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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十政发〔2007〕32号
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管理,规范经营性土地交易行为,推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政府对经营性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供应原则
(一)政府主导经营性土地供应市场。市政府按市场需求对规划区经营性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加强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工作。对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二)适度超前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要加快城市规划的修编,提前2—3年优先编制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发展区、新开发区域的建设用地、储备土地、拟出让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要的公共设施等控制性指标和要求。
(三)按年度计划供应经营性土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房地产等部门于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计划确定的区位、数量分批分宗供应土地。
(四)按规划实施土地开发。所供应的土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实施建设,保证土地开发计划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市场供应。市政府设立土地交易专门场所,建立公开、集中、有序、安全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禁止多头供地。经营性土地一级市场交易应在土地交易专门场所进行。
二、土地市场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一级市场。为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府对下列土地依法实施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新开发整理的国有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公益设施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和划拨土地拟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的;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符合闲置土地条件应当收回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应收回的土地;转商剩余国有地、无主土地和依法没收的土地等。
(二)加强划拨土地管理。严格按照划拨供地目录供应划拨土地。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应先征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意见,再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后组织挂牌拍卖变现,以现金抵偿债务。
(三)严格控制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土地审批。城镇居民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依据《十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三、土地供应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土地供应按《十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二)工业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三)旧城改造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应统一规划,总体实施,重点放在“城中村”及市政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房地产部门根据旧城改造规划于项目实施前的1—2年组织实地踏勘,选定旧城改造区范围。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状况,拟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市房地产部门负责调查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所有权状况。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部门共同确定旧城改造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的报批和招标、挂牌、拍卖工作。
因国家和地方基础、公益设施建设而须进行的搬迁项目、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以享受原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其它项目不再享受原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完善各类公共设施。市房地产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区内前三年商品房供应、销售及闲置情况,拟定年度商品房供应量和户型比例的计划及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供应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招标、挂牌、拍卖公告后按要求申购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等其它经营性项目土地供应程序比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
四、建立会审制度
为实现节约集约、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参照省政府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经营性土地供应等建立会审制度。
(一)会审内容。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及区位;旧城改造区域;经营性项目、工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用地指标及条件。
(二)会审程序
1、会审准备。应提交会审的事项,先由承办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完成初审,再向市政府提交会审报告及相关资料。
2、会审安排。以规划或土地为主的会审事项,由分管相应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审会。一般性事项每季度集中会审一次,紧急重大事项即时会审。
3、会审方式。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审查意见和建议;参加会审人员就会审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发表意见;会审主持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多数的意见、建议,提出综合会审意见;参加会审人员对主持人提出的会审意见进行表决,形成最终意见。
4、会审结果。会审由业务主办部门指定人员记录。会审记录应详细记载会审的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到会人发表的意见、会审形成的意见等。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在会审记录上签字。业务主办部门根据已签字的会审记录形成会审纪要。会审通过的项目,要以正式书面形式答复申报单位,作为执行依据;未通过的会审项目,也要以正式书面形式回复申报单位,说明原因、理由或建议。会审相关资料列入业务卷宗存档。
(三)参加会审人员。市政府分管和协调国土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负责人。其它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
五、其它事项
市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职能,依法依规细化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工作相关细节,做到各环节有效衔接,确保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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