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1998-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8]70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

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完

善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统一和规范资金收、支、管理制度,防止

资金流失,提高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贸委为商业网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三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1994]15号、省物价局、财

政厅鄂物价费字[1994]122号和省经贸委、财政厅鄂经贸商字[1995]139号文件精神,凡十

堰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一律收取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其收费标准,按建安预算直接费用额的

7%收取。

第四条收费办法。由市经贸委委托市规划局代办收费。凡未办理商业网点配套费收费

手续的新建住宅,规划局一律不出具红线图,建委不发施工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应向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交申请,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即市经贸委市场建设科)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办理有关减免手续。市规划局

须严格按审批的减免幅度减免;凡未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

第五条使用原则。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使用要坚持统一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坚

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居民生活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坚持保值、

增值的原则。

第六条使用范围。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应主要用于扶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

点和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七条使用方式。采取有偿借款方式,由用费单位定期还本付息,执行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第八条使用程序。由用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后,提出用费计划,交

市“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用费计划,并向计划所列单位下

达《用费通知书》;用费单位持《用费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办理用款协议书,并办理资金划

转手续。

第九条用费回收办法。由市经贸委委托市财政局按借款协议书要求,按期向用费单位

催收本金和利息,并确保回收用费单位的资金。

第十条资金管理。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及其使用回收的本息资金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

外收费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建立监管制度。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监督和检查

。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不得营私舞弊。凡侵

占、挪用、截留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建立报表制度。由市财政局在每月10日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

收支月报表(包括用费回收本息);于元月15日以前报送年度收支报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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