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运会自行车项目预赛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届全运会自行车项目预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环境,从有利于出成绩、出人才、提高自行车运动水平的角度出发,特制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自行车项目预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的积分是由国内比赛和国际比赛两部分构成,根据积分的排列顺序,确定十二运会决赛参赛运动员(队)。

第三条公路项目以2012年、2013年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及全国多日赛的成绩作为国内比赛的积分。

第四条山地项目以2012年、2013年全国冠军赛及全国锦标赛的成绩作为国内比赛的积分。

第五条场地项目以2012年和2013年全国冠军赛及全国锦标赛的成绩作为国内比赛的积分。

第六条BMX项目以2012年和2013年全国冠军赛及全国锦标赛的成绩作为国内比赛的积分。

第七条全国公路冠军赛、锦标赛中城市绕圈赛项目的成绩将计入全运会个人赛的积分。

第八条国家队队员参加国际比赛将获得国际比赛的积分。团体项目的积分,按出场运动员人数的平均分值,分别计入所属代表单位。

第九条获得2012年奥运会4—8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入十二运会相关项目的决赛;获得2012年奥运会2—3名的运动员,除可直接进入十二运会相关项目的决赛外,还可以自选一个项目参加决赛;获得2012年奥运会金牌的运动员,除可直接进入十二运会相关项目的决赛外,还可以自选两个项目参加决赛,自选项目不占十二运会决赛总名额(团体项目除外)。

第十条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如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决赛,可由代表单位向自剑中心提出换人申请,替换运动员必须参加过该项目的预赛。

第十一条获得团体项目决赛资格的单位,可自行调整参加决赛的运动员,但该运动员必须参加过该项目的预赛。

第十二条积分的计算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已下发的《自行车项目运动员积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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