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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废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 文号:公告2016年第23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废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2016年第23号
经研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联〔2008〕17号)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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