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2010年第74号
颁布日期:2010-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10公告74fj1.xls

2.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10公告74fj2.xls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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