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转设为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的函

颁布单位:教育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转设为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3]8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转设为西南人文科技学院的函》(渝府函〔2012〕206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转设后使用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校名的请示》(渝教计〔2013〕1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转设为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校代码为13548;同时撤销西南大学育才学院的建制。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市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6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西南大学与重庆利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南大学与重庆利昂实业有限公司终止合作举办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和《西南大学与重庆利昂实业有限公司<终止合作举办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补充协议》,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市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围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重庆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章程.doc

教育部

2013年4月18日

附件: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英文名称:ChongqingCollegeofHumanities,Science&Technology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学院街256号。

第三条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院由重庆利昂实业有限公司举办。

第五条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发展思路

第六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重庆,面向西部,服务全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七条践行陶行知“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的教育思想,遵循“知行合一、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秉承“厚德笃行、求真创造”的校训,深化“加强基础、拓宽专业、注重实践、培养能力、发展个性、提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人文与科学素养较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加强内涵建设,注重提高质量,办学规模为16000人。

第九条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开拓国际合作办学。

第十条学院为教学型、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

第十一条以文学、法学、管理学、艺术学为主干学科,工学、经济学、教育学、理学、农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学院适时调整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九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转设后过渡期内,西南大学推选一位代表担任董事,过渡期结束,即不再具有董事资格。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成员是非教职工代表的,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更换非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董事长提名,须经其他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副院级干部的聘任和解聘可以由院长提名,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和解聘;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批财务预算、决算,决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大宗物资采购和处置方案;

(五)决定学院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大事项;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存入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院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产生,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经董事会授权,学院院长也可出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举办者的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由举办方代表担任;监事二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院长及副院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院级领导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院级领导,提出罢免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董事、院级领导损害学院、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履行义务。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设院长一名,执行院长、副院长四至六名,协助院长工作。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院长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院长(包括院级领导)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院长每届任期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三)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学院规章制度,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代表学院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七)组织实施国际合作办学、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八)行使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等组成。有关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经院务委员会决定后施行。

第六章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成立中国共产党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发挥党组织在学院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对学院的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院党的各级组织,严格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照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

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党组织、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院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对党群组织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学院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经费,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维护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维护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防护演练,提高教职工和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

第七章教育教学

第四十三条高度重视教育教学工作,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正确处理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遵循人才培养和成长规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督导。

第四十五条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负责学术决策、审议和咨询的权力机构和咨询机构。职责如下:

(一)对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工作、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科研项目的申报;

(三)审查、鉴定科研成果;

(四)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的申报、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审查评定和指导检查。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授予或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四)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八章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实行全员聘用制,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由院长代表学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四十九条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十一条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确定。

第五十二条保证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三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

第五十四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时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事宜。

第九章学生

第五十六条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五十七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发给学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学位。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一条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截止2012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10.8亿元,净资产8.4亿元,负债率22%。举办者投入开办资金5500万元,另无偿划拨给学院土地1265亩。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家资助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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