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09〕84号
颁布日期:2009-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丽江市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丽江市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人才推动”战略,不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丽发〔200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党政群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应是单位所紧缺急需,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持本人享有知识产权在我市进行研发生产的人员。

引进人才的重点应主要放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4.具有一技之长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引进人才、智力分为正常流动和柔性流动两种方式。

正常流动是指引进人才转入各种关系,通过招考、招聘或调动到我市工作。

柔性流动是指引进人才可以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或与其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只办理调动手续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入户籍关系,长期在我市工作。

(二)不转入任何关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来我市短期工作。

(三)不来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四)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以以下形式引进人才和智力:

(一)到我市企事业单位或党政群机关工作。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或在国内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三)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我市进行转化、入股、创办、领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我市投资;承包租赁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四)依托国内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我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我市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五)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假日工程师或其他名誉职务。

(六)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各单位要从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科学拟定人才和智力引进计划,使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推动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

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和智力,应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在每年初制定并提出人才和智力引进计划和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区由各县区人事局汇总上报;市直党政群机关由本部门上报;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各类企业由市经贸委汇总上报)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计划和方案,对人才和智力引进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从各单位上报的引进项目中每年遴选出若干市管重点引进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经项目验收合格,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主要用于项目单位人才和智力引进、培养、资助和奖励等。

第七条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可双向选择,达成协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具体情况在服务年限、工资待遇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签定协议后,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非公企业由单位自定。

第九条筹措引进人才资金应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积极筹措人才和智力引进资金。引进人才资金以用人单位筹措为主。产业发展、项目建设需要的引进人才资金由产业或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社会发展、公共服务需要的人才和智力引进资金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才和智力引进立项项目的有关手续,做到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及时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并对用人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分析全市人才构成情况、需求情况和分布情况,实施宏观调控。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要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接续等相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要为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营造引才引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党政群机关引进的人才,应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简化公务员录用程序;经编制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编制和职数限制。

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在特设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到企业工作的引进人才,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确定用人方式,人事部门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学历、资历,培训考试等方面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要与经济和社会效益相挂钩,符合政策法律规定。

(一)以正常流动的方式引进来我市工作或服务的人才,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1.到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按现行工资标准体系所对应的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和规范的津补贴标准执行。

2.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其职务、职称和专业技术水平,参照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也可根据本单位的能力和效益,按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工资的基础上每月增发数额不超过工资总额20%的岗位补贴或奖金。

3.到企业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难易程度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自行协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二)以柔性流动的方式引进来我市工作或服务的人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1.以双方协商的方式实行协议工资。

2.以技术和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

3.以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对引进人才要坚持待遇从优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才的自身价值。

1.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手续,解除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

2.以各种方式引进的人才的子女在入托、入学和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用事业、待遇和感情留住人才,发挥好引进人才的补充、带动和示范作用,努力营造爱才重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八条各用人单位在实施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中,要正确处理现有人才与引进人才的关系,并逐步提高现有人才的待遇。

第十九条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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