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科学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意义

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建筑节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搞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延伸了水泥产业链,实现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扩大粉煤灰、尾矿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加速水泥工业从耗能大户、污染大户向资源综合利用、消纳废弃物最多、节能减排最好的新兴产业转换步伐,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高质量的预拌混凝土有利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满足保温、隔热、隔音、抗震、防潮、防渗漏、净化城市文明程度的诸多要求。水泥散装化还带动建筑施工现代化,促进建材、建筑和工程机械、汽车制造、物流运输等产业的发展,极大地改善城市文明程度和职工劳动强度。

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使用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2008年地方水泥企业散装水泥完成供应65.04万吨,居全省第四位,较上年增长11.88万吨;列入省考核的地方水泥企业散装水泥供应量占水泥供应总量的比例(即散装率)为38.55%,居全省第五位,较上年提高6.37个百分点;使用散装水泥量第一次突破百万吨,达106.24万吨,较上年增长36.14万吨;散装水泥使用量占使用水泥总量的比例(即散装水泥使用率)34.18%,较上年提高13.94个百分点;预拌混凝土供应65.76万立方米,较上年增长29.76万立方米。但总体上看,我市发展散装水泥的水平还不高,散装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9.63个百分点,各县(市)在散装水泥使用率方面发展也不平衡,预拌混凝土和农村推广用散装水泥都刚刚起步,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仍处在宣传阶段,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任务相当艰巨。

二、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

(一)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符合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用规划、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的支持和建设项目用地的优先安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抓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供给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管。企业要加强供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建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保障供给的物流体系,满足市场使用需求。

未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企业应该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四、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

(一)水泥制品(含新型墙体材料)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二)下列新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上述建设工程续建项目,凡水泥使用量超过30吨或者一次性浇筑混凝土超过20立方米的,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三)扎实推进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认真按照省政府第216号令的规定和我市有关规定,继续深入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四)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应该按照要求明确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五)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的配套建设。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到环保措施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

五、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提供交通便利

公安、交通部门应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对需进入交通控制区域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办理临时通行手续或一定时间的通行手续,非交通高峰时间可在规定道路通行。对正常行驶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除发现有明显的违法行为需要查处外,一般情况下应提供行车方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道路交通、营运等有关手续,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环保、市容各项规定,做到安全、清洁、文明运输。

六、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市容管理的要求。

七、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的政策引导

(一)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废渣生产砖瓦、砌块、墙板类、石膏类等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对使用废渣量达到70%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专项资金征收继续采取委托规划部门代征的方式。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足额缴纳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达70%以上的竣工建设项目,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资金返退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作用。

八、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推广应用的宣传和服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学习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强散装水泥数字信息的开发利用,做好统计、会计等基础工作,服务指导散装水泥的发展。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严格统计、会计报表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散装水泥有关的政策、建设、生产、市场、企业、质量、价格、项目投资、开工、竣工等方面信息交流和共享。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行政执法

建设、环保、城管执法、质监、工商、价格、安全生产、散装水泥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管,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凡应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省政府第216号令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

十、切实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应健全散装水泥领导组织,建立例会或专门工作会议制度,听取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政策措施,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省政府第216号令的要求加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建设,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工作,积极支持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令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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