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等9部门决定于2011年4~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开展化工行业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危废和医废的安全处置监管,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坚决杜绝小电镀厂死灰复燃;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2.对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所有废气、污水排放口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等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2011年7月25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对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对电力企业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通过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等综合措施强化管理。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全面检查清理已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必须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彻底取缔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2.对现有造纸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全面开展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1.在环境风险源排查和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针对重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对化工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底数,找出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对化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要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对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依法从严处理。
3.对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企业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限期取缔、关停,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应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4.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应急设施、措施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5.对我市化工企业固废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规范贮存场所、有无标识、有无管理台账、有无转移联单、处置是否规范等情况。对没有落实“三防”措施、没有台账、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五)开展各县(区)工业集中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
各县(区)应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进行梳理排查,彻底摸清上述区域内生产经营户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和产排污情况,重点查处相关经营户采取挂靠、租赁生产车间等“厂中厂”问题,对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内的“厂中厂”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化工”、“小电镀”等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对涉水企业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予以关停。
(六)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场所噪声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为“两考”期间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迎考环境,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2011年7月10日前,在市区开展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检查。
组织力量对全市各区建筑施工项目进行调查摸底。重点对居民区、学校、医院及机关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建筑工地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召开全市建筑施工单位专项整治会议,印发开展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刊登禁噪公告,宣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动员相关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对未办理环评的建筑施工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要依法进行立案处罚;建筑施工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登记备案。对未申报擅自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要依法进行立案处罚;在环境敏感区进行产生高噪声及强烈震动的作业,如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混凝土电动震捣机械等,不得在午间(12:00至14:00)和夜间(22:00到次日早6:00)进行(中、高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因工程需要,须在此段时间内作业的,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同时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对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单位或不按限定时间施工的,责令其采取有效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征收噪声排污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工整改。针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将其违法情况在相关网站公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银监机构通报。
三、工作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挂牌企业和被处罚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市发改委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检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市经信委负责安排对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梳理排查认定,对2007年“流域限批”期间关停的落后产能企业开展“回头看”,指导、督促县(区)政府关停新出现的落后产能企业,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或向城乡结合部转移。
市监察局负责配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职能部门协同办理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参与重大环境执法检查,协助市环保局下达市级挂牌督办通知,对相关部门移送的需追究责任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将环保法的宣传教育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重点,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在环保侵权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市住建委负责加强对公共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理和运行过程中的行业指导与监管,强化排水许可管理,积极推进指导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配合市环保局召开全市建筑施工单位会议,共同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开展建筑施工场所的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吊销被依法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取缔不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企业。
市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市供电公司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断电等措施。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5月20日)。
各县(区)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0日~9月30日)。
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工业集中区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严肃查处和整治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含铅蓄电池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9月1日~9月30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将分别带队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同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情况和阶段性工作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
(四)总结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10月初对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0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在11月15日前完成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坚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整治力度。
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屡查屡犯企业,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暗排、严重超标排污企业,分别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给予挂牌督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属于落后产能的小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于各级挂牌督办的案件,必须严格做到整改要求、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惩罚措施“六个落实”,切实做到查处、整改、追究到位“三个到位”,挂牌督办的结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责任追究。
各级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专项行动期间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从严从快地进行处理。对于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土政策”或“土规定”的,督促限期改正。
(四)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工作。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分阶段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行动成果,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要进一步扩大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市长热线、政风行风热线、“12369”环保热线、网上环保投诉平台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各县(区)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一期工作简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结束以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召开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新闻发布会。
附件:蚌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蚌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林红(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许鹏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潘明生(市环保局局长)
徐伟红(市纠风办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张勇(市发改委体改办主任)
王雪勇(市经信委总工程师)
李勤(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运(市环保局副局长)
余忠(市住建委总工程师)
陈中水(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胡耀峰(市工商局副局长)
常诚(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郜宗智(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陈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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