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文号:巢政〔2014〕6号
颁布日期:2014-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市区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游园、绿地、苗圃;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下列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凤凰山街道:光明、东风、灯塔、黎明四个社区的农村地区;

卧牛山街道:湖光、贾塘、伍贾三个社区的农村地区,龟山社区和桥头、桥东、山口三个村委会;

天河街道:巢湖闸、三合、皖光、望城四个社区,盛湾、黄窑、高峰、天灯四个村委会;

亚父街道:岗岭社区的农村地区,亚父、旗六、旗古、团结、前进、义城六个村委会;

半汤街道:温泉、岠嶂、西山三个社区的农村地区,汤卞山、战前、汤山、鼓山、力寺、半汤六个村委会。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全年共计10天。

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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