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政秘〔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0日

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能力,控制和减缓大范围、长时间、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1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单位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体育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行管局、市重点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判断、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协调、检查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2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预警工作组、污染控制组、卫生防护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专家咨询组5个应急工作组。

2.2.1预警工作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加。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预警等级。

2.2.2污染控制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重点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参加。负责全市工业、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与控制,并指导各辖区、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启动与实施应急预案。

2.2.3卫生防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教育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2.4信息公开和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2.2.5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

建立市政府领导下各县(市)区、开发区分级响应的联动预测预警体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预警分级

按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等级划分为4级预警:

(1)Ⅳ级(蓝色)预警:当全市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

(2)Ⅲ级(黄色)预警:当全市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300

(3)Ⅱ级(橙色)预警:当全市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400

(4)Ⅰ级(红色)预警:当全市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500时,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当全市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大于200时,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立即会商,结合气象数据,预测污染持续时间、强度等。当辖区内大气重污染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经指挥部批准后统一发布预警,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众传播。具体要求按照《合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测,当全市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当达到蓝色预警天气时,报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启动Ⅳ级响应;

当达到黄色预警天气时,报经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

当达到橙色预警天气时,报经第一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

当达到红色预警天气时,报经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响应措施

5.1Ⅳ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5.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2)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1.2建议性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2)加大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5.2Ⅲ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5.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2)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5.2.2建议性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5.2.3强制性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和建筑拆除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2)禁止冒黑烟的公交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合肥公交集团。

(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无标车禁止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市行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产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重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6)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5.3Ⅱ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5.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5.3.2建议性措施

(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5.3.3强制性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建(构)筑物拆除、路基工程施工等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2)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冒黑烟的公交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合肥公交集团。

(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无标车和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市行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重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6)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1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8)城区露天烧烤排档停止经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9)从严查处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4Ⅰ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

5.4.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适时调整作息时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停止组织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

5.4.2建议性措施

(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2)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

5.4.3强制性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建(构)筑物拆除、路基工程施工、路面整修施工等作业;禁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作业;禁止矿山企业露天开采。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2)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冒黑烟的公交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合肥公交集团。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及30%以上公务车停驶。无标车和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行管局。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重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6)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及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20%大气污染物排放,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8)停止无除尘脱硫脱硝发电机组发电;停止使用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柴炉;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设施应使用优质低硫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9)城区露天烧烤排档停止经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0)从严查处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合肥公交集团。

(12)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24小时值班。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3)采取人工降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6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7责任追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给予公开曝光并问责;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库,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应急力量。

8.2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为应急能力建设和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3物资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8.5其他保障

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求,制定技术、交通运输、信息发布、治安、后勤等相关保障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和宣传。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10名词解释

10.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简称AQI(AirQualityIndex),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本预案中AQI指全市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

10.2无标车

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领取环保标志或经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的车辆。

10.3黄标车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10.4挥发性有机物

简称VOC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是指在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内的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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