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合政办〔2016〕5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合政办〔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暂行办法》、《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合肥市社会服务平台认定与补助暂行办法》、《合肥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11日
合肥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能力,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坚持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规范管理、优化环境、服务社会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
第五条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取消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办资金要求。允许在同一行政区域登记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支持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发展,鼓励县(市、区)、开发区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多种渠道募集资金,搭建推动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发展的公益平台,通过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组织公益创投等形式,培育扶持社会组织。
第八条加强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扶持。对新登记的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正常运行1年后,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申报财政奖补。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于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鼓励运作成熟的专业社会组织来我市指导培育本地社会组织。新引进并在我市民政部门备案的专业社会组织,以及新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正常运行1年后,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申报财政奖补,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于服务工作的开展。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社会组织联合会竞争性奖补资金,对发挥培育孵化和桥梁纽带作用、成绩突出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给予奖补,打造“百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十条加强市、县(市、区)、开发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建设,完善孵化培育、资源整合、提升能力、合作交流等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市财政对社会组织在同一固定场所入住且数量不少于15家的市、县(市、区)、开发区社会组织孵化园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0万元,日常运营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孵化园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水电、物业管理,以及能力建设培训等服务,孵化期2年。鼓励街道(乡镇)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房租、水电等补贴。
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社会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可向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申请不超过5万元委托贷款支持。
第十一条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成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分类分批等级评估。按照评估等级,对获得3A、4A和5A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和8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二条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定期汇总、及时更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并在政府和部门网站设置专栏,广泛宣传,便于社会组织知晓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推动企业参与社会建设,鼓励企业和企业家发起设立“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助力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推介力度,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社会组织和公益项目提供信贷及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社会组织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组织建设,解决社会服务需求。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财务风险管理、服务承诺、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依托全市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数据库、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库,定期发布。年检合格、获得评估等级以及服务评估良好的社会组织纳入全市社会组织诚信单位名单。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1:1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国税、地税部门依法落实好社会组织相关税收政策;经信、人社、金融、工商联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落实好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政策;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社会服务人才队伍,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人才,是指为社会成员提供公益、福利、便民性服务的各类人才。重点围绕保障改善民生,壮大社会服务从业人员,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着力提高服务能力、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创新机制、外引内育、以用为本、分类推进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建立完善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三级培训体系。加强对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培训、见习(实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备案资质管理。
第五条完善社会服务人才分类培训制度。针对不同群体和需求科学施训,对农村转移人口、现有社会服务人才和紧缺人才,分别采取就业培训、继续教育和协议订单等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坚持紧贴工作实际、专业分类、适度超前,注重服务和技能水平提升,加大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六条支持培训机构承接社会服务人才订单式培训,根据培训的规模、内容和质量等进行综合考评,获得良好、优秀等级的,分别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每学时10元、15元补助。
第七条支持社会组织申报市级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对正常开展工作,评估、考核合格的,给予每个基地5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项目建设管理和大学生见习实训工作。
第八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对社会力量创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营一年以上、社会效益明显、评估合格且当年承接县级及以上政府公益性人才中介专场30场次以上的,给予奖补,年度奖补实行总量控制,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服务工作。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一社区一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公益岗位等拓宽延伸到社会服务工作一线。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拓宽延伸到社会服务工作一线。对到我市社会组织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实习的大学生,每年实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按每个基地不超过10人、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实习经费补贴。
第十条大力引进和培养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以3年为周期,引进和培养10名左右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按照每年10万元/人的标准予以扶持,用于开展重大课题、重点项目、出版专著、学术研讨等活动;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社会工作高级管理人才,按照每年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扶持,用于开展示范项目、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对引进的领军人才团队、专业社工团队,所带项目成功落地,且实施效果、社会反响良好的,给予每个团队10万元资助。鼓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参与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每成功引进1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担任项目总监(或等同项目总监职务)以上职务且满3年,所带项目代表本领域专业社会服务项目发展方向、对同类项目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从事社会工作教学或研究,具有社会工作领域学术成果,参加组织实施过社会服务重大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和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从事社会服务工作满5年且取得一定成就。
社会工作高级管理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担任项目主管且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满3年,所带项目成效突出。
第十二条鼓励我市社会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通过中级和初级水平考试的,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助,并将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社会组织公益人才补贴制度。社会工作专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工作,自2015年起签满3年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连续3年给予人员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建立社会服务人才激励机制。设立“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奖”、“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工作奖”,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100位优秀社会服务人才、10家社会服务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第十五条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政策支持。在我市社会服务领域创新创业的社会服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合肥市进一步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完善社会服务人才落户政策。对在我市就业的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创新社会服务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有序开展社会服务人才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社会服务人才项目评估机制。推进实施第三方评估,经委托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服务人才培训机构、中介组织及其承担的项目等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建立社会服务人才队伍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规范培训及中介秩序,建设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及中介市场。
第二十条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所需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1:1比例分担,其它由市财政安排。社会服务人才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市审计部门加强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辖区实际,制订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社会服务平台认定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社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平台的载体作用,规范和引导我市社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发〔20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平台,是指以市社会服务综合信息与评估中心为基础,以县(市、区、开发区)社会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呼叫中心)、乡镇(街道)社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村(居)社会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为依托,统筹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网络体系。
第三条基层社会服务平台认定与补助坚持自愿申报、公正透明、市级补助、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层社会服务平台在符合基本功能完备、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有序开展、服务公开透明、财务管理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基本条件下,实行分类认定、分类奖补。
第五条呼叫中心基本功能及认定条件。
(一)基本功能。以信息服务为重点,建立完整电子档案,实行数字化动态管理;平台架构内网络有效连通,数据多方共享;依托全市统一设置的服务号码,建成覆盖辖区的呼叫服务系统,初步提供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为重点的呼叫服务及其它社会服务;参与项目设计、评估、统计、调查、分析,提供决策咨询。
(二)认定条件。
1.专人负责系统维护,数据记录、备份完整。辖区内社会服务对象、需求信息录入率达到100%,服务项目、服务组织信息完整录入,数据更新维护不低于2次/年。
2.呼叫系统派单、回访记录完整,服务对象覆盖率不低于90%。首次呼叫连通率不低于98%,服务派单率、服务回访率、服务结算率100%。
3.对辖区内本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率达到100%,提供购买社会服务项目设计方案不少于5个/年、社会服务分析报告不少于2次/年,对社会服务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次/年。
第六条服务中心基本功能及认定条件。
(一)基本功能。以协调组织社区服务为重点,审核管理数据信息,保障数据网络有效连通;组织公益性、专业性服务活动。指导协调服务站、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参与组织项目综合评估,服务测评与抽样调查;开展社会服务人员培训、管理、督导,建立完善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提供实践实训场所。
(二)认定条件。
1.辖区内社会服务对象信息、需求信息录入率达到100%。数据网络维护、数据更新维护不低于1次/季度。
2.开展购买社会综合服务或单一功能规模化项目1个以上。
3.开展社会服务人员培训、督导不少于4次/年,培训督导覆盖率达到90%以上,每年选择进行重点孵化的社会组织数不少于1个。
4.在册志愿者总数不少于辖区内常住人口1%,志愿者志愿服务参与率不低于总人数的85%。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志愿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10次。
5.专业社会工作者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30%。
第七条服务站基本功能及认定条件。
(一)基本功能。以开展社区服务为重点,系统收集、动态录入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网络有效连通;接受服务中心调度,统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落地协调工作;组织各类社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指导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支持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建立;收集整理居民诉求,参与开展综合评估和服务调查。
(二)认定条件。
1.辖区内社会服务对象信息、需求信息录入达到100%;数据网络专人维护,数据更新维护不低于1次/季度。
2.统筹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不少于3个/年,组织开展辖区内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年,其中针对特定对象的活动不少于3次/年;各项活动参与人数达到应参与人数60%以上,活动知晓度、满意度达到85%以上,活动计划与实施方案记录完整。
3.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督导活动不少于5次/年。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10次。
第八条基层社会服务平台认定与补助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市发改委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所在地民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参加,联合开展现场认定。
当年项目通过现场认定后,履行公示程序,期满无异议,由市发改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
第十条市财政按照呼叫中心50万元、服务中心20万元、服务站10万元标准,给予每个符合条件的呼叫中心、服务中心、服务站一次性补助,用于社会服务工作开展,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奖补资金相应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对社会服务平台认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支持县(市)、乡镇、村通过新建、改扩建、租赁等方式,建设农村社会服务平台。经认定合格后给予补助,市与县(市)按1:1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社会服务平台补助办法,加快推动社会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合肥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支持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社会化途径,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社会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实施管理、支付费用的过程和方式。
第三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基本原则,并稳步建立健全以“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项目方式,纳入预算管理。根据所购买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需求、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实行综合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市级购买服务范围,原则上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开展。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根据项目级次,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配套。
第八条购买服务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由购买主体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表、计划方案、可行性报告、资金测算(含服务成本、评估费用、监理费用等)。上年度已开展评估(监理)的项目需同步提交评估(监理)报告。
(二)项目初审。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预算投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随同年度部门预算统一报批。
(三)项目公示。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计划采购时间及购买主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四)项目采购。凡符合公平竞争市场条件的项目,由购买主体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具体采购方式根据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省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性服务领域(一级目录)、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非评估服务的,以及所有面向城乡居民直接提供服务的,均需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含数量评估、效果评估、管理评估等基本评估要素,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指标评价体系。综合评估由承接主体在年度购买服务预算编制中同步申报购买,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
对购买周期超过一年以上,资金投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具备长期性、持续性、广泛性特点,且质量标准不易量化,监管成本较高的项目,面向城乡居民提供直接服务的,除按规定购买和实施综合评估外,还应由购买主体在年度购买服务预算编制中同步申报购买,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监理。
(五)项目实施。购买主体负责与中标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并将中标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由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签订履行期限为1-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规划项目。
在符合采购法规定前提下,市级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采取非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参照《合肥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文本》(适用于非政府采购方式)相应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六)验收支付。项目完成,对无综合评估规定要求的项目由购买主体予以验收,报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对明确需开展综合评估和服务监理的项目,分别由第三方出具综合评估验收和服务监理报告,经购买主体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评估及监理结果作为承接主体是否继续参与服务提供,项目是否继续实施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为鼓励支持小型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承接社会服务,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之外,未纳入年度购买服务预算和实施计划,由社会组织自行提供的项目,采取基金运作方式,按照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管理规定,向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申报。
第十条购买主体负责项目前期论证,测算服务需求,制定实施计划,承担实施中的管理、协调、指导,做好项目检查、监督、测评,委托第三方开展全过程评估与监理。参与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并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负责项目实施,接受购买主体、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监理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开展自我评测,提供服务数据信息,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受理审核项目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强化合同管理,制定非政府采购方式项目合同参考文本,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依法、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并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以及购买服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财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协助核实社会组织资质及相关条件,及时收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和对违法社会组织的处罚决定等内容,依据相关规定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年检合格社会组织名录、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目录和参与购买服务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协调、管理、实施,可参照执行或制订购买服务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合肥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参考文本(适用于非政府采购方式)
附件
合肥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
服务项目合同参考文本
(适用于非政府采购方式)
甲方:(购买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流程》(财综〔2014〕23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4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项目内容概述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数量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时间节点)
(一)
(二)
(三)
(四)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一)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段支付()B.按月支付()
C.按季支付()D.项目完成结算()
(二)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三)第一次支付时间:;金额
第二支付拨时间:;金额
第三次支付时间:;金额
第四次支付时间:;金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一)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号、皖政办〔2013〕46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丙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产生的事宜。
3.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
3.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财政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1856/201602-00031
延伸阅读
白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白银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