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构建体系完善、机构健全、程序规范、核对共享、动态监管、衔接有效、公平公正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形成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惠及民众、保障有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新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4.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按照保障最基本生活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同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县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实后符合县区规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各县区要合理制定并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六个程序。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窗口式”受理和“一厅式”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申请人发放标准申请审批文本,指导申请人填写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并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声明材料,并书面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评议程序: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各县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类型及数量、比例等。评议结束后,公示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审批程序: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区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申请、审核、评议、公示等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公示程序:县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制定低保公示办法,明确公示形式、内容、范围和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县区民政部门要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及类型等通过网络、村(社区)公示栏等形式,在申请对象的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并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公开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县区民政部门在公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内容。

发放程序:各县区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要按月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低保资金发放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低保金存折(卡)必须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严禁村(社区)干部代为保管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协查机制

1.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主要负责全市各项惠民补贴、补助、救助、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市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各类救助对象的信息查询内容和核对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2.建立多部门协查工作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整合相关资源,在全市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住建、房管、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等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核对机构提供申请人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经营、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1.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方式,跟踪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定期将结果报县区民政部门。

2.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做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六)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1.各县区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2.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在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设置标准统一、样式一致、内容规范的低保信息长期公示栏,方便群众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市、县区两级要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市民政部门可会同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八)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1.各县区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要,据实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由同级财政在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

2.各县区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同时,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省社会救助工作考核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社会救助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对各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明确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原则上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有专门负责救助工作的社区工作者,具体负责辖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确保事情有人管、工作有人做、责任有人负。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好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对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三)加大经费保障。各县区要根据城乡低保工作任务、管理和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县区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网站等新兴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负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规范运行、动态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六)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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