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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6〕41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标准地名使用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成区规模不断扩大,新的道路地名大量产生。为加强市区道路地名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标准地名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市地名委员会、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以来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道路地名命名的文件,公布的道路地名为标准地名。
二、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直部门,驻芜各单位在公告、文件中应使用标准道路地名。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地址,交警部门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及专项规划,交通部门设置公交站牌,旅游部门设置旅游景点指示标志,住建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登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业务,应使用标准道路地名。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应使用标准道路地名。
三、交通指示标志、道路地名标志、旅游景点指示标志等标志中道路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四、对未经市政府正式命名的道路,由各区政府或道路管理部门及时向市民政部门(地名办)申报命名方案。若在正式命名前必须使用道路地名的,应在使用时注明为“暂用名”。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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