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标准地名使用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秘〔2016〕41号
颁布日期:2016-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标准地名使用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成区规模不断扩大,新的道路地名大量产生。为加强市区道路地名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标准地名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市地名委员会、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以来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道路地名命名的文件,公布的道路地名为标准地名。

二、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直部门,驻芜各单位在公告、文件中应使用标准道路地名。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地址,交警部门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及专项规划,交通部门设置公交站牌,旅游部门设置旅游景点指示标志,住建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登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业务,应使用标准道路地名。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应使用标准道路地名。

三、交通指示标志、道路地名标志、旅游景点指示标志等标志中道路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四、对未经市政府正式命名的道路,由各区政府或道路管理部门及时向市民政部门(地名办)申报命名方案。若在正式命名前必须使用道路地名的,应在使用时注明为“暂用名”。

2016年3月9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白银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的通知

关于印发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