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秘〔2014〕220号
颁布日期:2014-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9日

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13〕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有监测点位的,对该区内的监测点位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各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参照市区空气质量进行考核。

各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机动车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燃煤小锅炉整治、清洁生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9项指标。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燃煤小锅炉整治、清洁生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8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及计分方法等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年度评估考核和终期考核方式。年度评估考核和终期考核采用评分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不合格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将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

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

第六条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自查,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大气办,抄送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自查报告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开发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专项资金。

第九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并暂停该县区、开发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县区、开发区,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约谈县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并暂停该县区、开发区内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大气办负责解释。

附件:1.四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指标分值

2.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指标分值

附件1

四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指标分值

号单项指标

名称分值子指标名称分值负责考核

责任单位

1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8工业烟粉尘治理4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

市商务局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工业废气脱硫、脱硝工作3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3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3

矿山粉尘整治或煤矿洗选控尘3

工业堆场扬尘控制2

2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24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5市住建委

建筑节能1

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整治4

社会其他物料堆场扬尘治理3市大气办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5市市容局

餐饮油烟治理4市商务局

市环保局

餐饮油烟商业布局规划2

3机动车污染防治6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3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机动车环保监管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3

4产业结构调整优化8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2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2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2

落后产能淘汰2市经信委

5燃煤小锅炉整治8燃煤小锅炉淘汰6市环保局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

6清洁生产6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6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7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8秸秆综合利用2市农委

秸秆禁烧6市环保局

8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6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6市财政局

9大气污染控制管理16年度实施计划编制2市大气办

台账管理2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4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3

环境信息报送和公开5

合计100分

附件2

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

工作指标分值

号单项指标名称分值子指标名称分值负责考核责任单位

1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6工业烟粉尘治理4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市商务局

市发改委

工业废气脱硫、脱硝工作4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4

工业堆场扬尘控制2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2

2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27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5市住建委

建筑节能1

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整治4

社会其他物料堆场扬尘治理3市环保局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6市大气办

餐饮油烟治理6市环保局

市商务局

餐饮油烟商业布局规划2

3产业结构调整优化8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2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违规在建项目清理2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2

落后产能淘汰2市经信委

4燃煤小锅炉整治8燃煤小锅炉淘汰6市环保局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

5清洁生产6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6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6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8秸秆综合利用3市农委

秸秆禁烧5市环保局

7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6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6市财政局

8大气污染控制管理21年度实施计划编制2市大气办

台账管理2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4

大气监测点污染源督查情况7

环境信息报送和公开6

合计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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