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例行督察前期整改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例行督察前期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土地例行督察前期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兰州市土地例行督察前期整改方案

为了确保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我市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密围绕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例行督察通气会精神,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我市前期整改工作。按照惩防并举、建章立制的原则,全面纠正和解决土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重点解决此次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涉及14个方面共288宗用地、1个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国土资源依法规范管理水平。

二、工作步骤此次先期整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启动宣传阶段(6月4日-6月5日)各县区要及时成立整改工作专门机构,落实专项经费,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及时召开整改工作动员会议,利用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各级政府、广大干部群众对整改工作的认识水平。第二阶段:集中整改阶段(6月6日-6月15日)各县区要积极行动,对有异议的问题提供有力证据资料,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比对整改标准,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改工作,力争在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接时消化更多的问题,减轻后期国家总督察下达正式督察意见时的整改压力。第三阶段:对接消化阶段(6月16日-6月25日)各县区对督察组提出的问题要逐宗立卷,有异议的,提供证明资料,确认的问题,提供整改资料,市政府将于6月下旬组织人员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进行对接,争取在督察意见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前消化三分之二以上的问题。

三、工作措施(一)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当地政府,县区政府一把手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围绕市政府整改工作部署及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周密组织本辖区内先期整改工作。(二)部门联动,通力合作。各县区要尽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县区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发改、财政、两山指挥部、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林业、供水、供电等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通力合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形成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三)依法行政,积极整改。各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及工作时限,坚持“逐一立卷、逐一整改,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要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政策法规,严肃追究违法批地、违法供地、违法用地责任主体或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力争在6月15日前完成最大限度的整改目标。

四、组织领导为确保前期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以市长袁占亭为组长,副市长俞敬东为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敬国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两山指挥部、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和供水、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例行督察前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市国土局局长丁祖全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督促整改工作,汇总整改情况及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进行对接等工作。

附件:土地例行督察前期整改意见

土地例行督察前期整改意见

一、违法批地的问题一是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违法批准占用土地。2010年,兰州市、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和红古区人民政府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以挂牌和拍卖方式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违法批准占用土地涉及用地31宗,面积2453.311亩,农用地1444.045亩,耕地876.782亩,集体建设用地526765亩。其中:2011年4月25日,榆中县人民政府(榆政发〔2011〕72号)已撤销4份11宗供地文件,面积70.9733公顷,耕地12.6667公顷。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2010年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国土发(2010)20号文件批准永登县大通河生态游乐园项目用地(补办),面积1.3333公顷。整改意见:(一)对异议且有充分证据的,向督察局写出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对确认的违法批地项目,由批准机关立即撤销批准文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对批准占用耕地三十亩以上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撤销批准文件后,对符合规划的,在处理到位的基础上按程序组织报批,收缴相关费用后,重新供地;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恢复原貌。(四)对永登县大通河生态游乐园项目用地,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后,由省、市两级共同向督察局提供专项说明。

二、越权批准调整基本农田的问题2009年9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函〔2009〕81号文件越权批准局部调整皋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21.6521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4.7806公顷。整改意见: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后,由省、市两级共同向督察局提供专项说明。

三、违法占地的问题此次卫片检查共发现违法占地194宗,占地面积超过5亩的102宗,面积1208.67098公顷,其中耕地452.7729公顷、基本农田170.5348公顷。整改意见:(一)各县区对194宗违法占地案件按照“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的要求,必须依法查处到位。(二)凡涉及耕地50亩以上的,必须按照“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原则,在6月15日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违法占地问题严重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必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三)处罚到位后,按照“符合规划的用地,尽快报批,完善用地手续;符合规划且需要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县区政府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补办集体建设用地手续;违反规划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原貌”的要求,于6月15日前做好后续工作。(四)对皋兰县西岔镇和永登县秦川镇非法挖砂破坏耕地等督察局重点督办案件,要在6月15日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追究乡镇、村及国土所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违反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的问题一是以划拨方式供应工业用地。2008年,红古区人民政府以红政函〔2008〕92号文件批准向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油页岩及尾气瓦斯混合发电项目划拨工业用地9.746公顷。2010年,红古区人民政府以红政函〔2010〕29号文件向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10万吨油页岩及尾气瓦斯混合发电项目二期建设项目划拨工业用地3.022公顷。二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商住和综合用地。皋兰县、永登县和红古区人民政府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和商住及综合用地11宗,涉及用地面积3636.3385亩。整改意见:(一)以划拨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须补办出让手续,按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二)以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复核具体情况,如属划拨补办出让以及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写出专项说明材料,如属新供地协议出让的,应撤销原供应文件,重新公开供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违规超面积供应商品住宅用地的问题兰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11月16日以甘让A(兰)〔2010〕76号出让给恒大房地产有限公司1029.96亩住宅用地。皋兰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10年3月18日,2010年4月1日以甘让A(皋)〔2010〕01号、02号出让给甘肃金川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158.42亩商住用地、兰州亿家房地产开发公司300亩商住用地。整改意见:(一)市政府甘A(兰)[2010]76号出让给恒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住宅用地,由市国土局向督察局写出专项说明。(二)皋兰两宗超规模供地,终止合同履行,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9)154号文件要求进行整改。

六、欠缴出让金的问题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和皋兰县涉及21宗用地应缴土地出让金184861.022万元,实缴出让金95955.7092万元,欠缴土地出让金88905.3128。整改意见:(一)对因企业原因欠缴出让金的,即刻发出催缴函,责令6月15日以前缴清。(二)对因政府原因欠缴出让金的,由县区政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履行合同约定,达到交地条件,全额收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七、欠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2010年12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永登县2010年第二批次用地(兰政建〔2010〕181号),面积3.25公顷。2010年5月9日,永登县人民政府批准兰州昇海工贸公司5万吨改性乳化沥青项目(永政国土发〔2010〕11号)和甘肃建刚碳化硅项目(永政国土发〔2010〕10号),面积3公顷,均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共计125万元。整改意见:由市国土局和永登县国土局根据2004年7月30日《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向督察局写出专项说明。

八、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2009年7月,永登县人民政府以21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兰州吉利汽车公司,出让国有土地4.84公顷(工业),出让价款1016.4万元;2009年9月,永登县人民政府以9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甘肃天泰汽车公司,出让国有土地15.0047公顷(工业),出让价款1350.42万元;2010年12月,永登县人民政府以75.5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兰州大成科技公司,出让国有土地7.0745公顷(工业),出让价款534.1249万元;2010年12月,永登县人民政府以60.53元/平方米的价格向甘肃中科药源生物工程公司,出让国有土地13.8771公顷(工业),出让价款8400万元。上述4宗用地出让底价低于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120元/平方米。2008年12月3日和2010年5月7日,红古区人民政府以8.11万元/亩的价格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协议方式供应国有土地99.9343公顷,出让总价款为12157.3337万元,红古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为11.2万元/亩。整改意见:(一)属于划拨补办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应缴纳的出让金=出让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益价格,据此向督察局写出专项说明。(二)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符合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据此向督察局写出专项说明。(三)根据国土资源部2009年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的规定,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工业项目按照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四)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的通知》(甘国土资利发〔2009〕20号)规定,符合省发改委《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据此向督察局写出专项说明。(五)不符合上述情形,且低于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按规定在6月15日前补收出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土地闲置的问题城关区、红古区、安宁区和榆中县涉及土地闲置10宗,面积1117.074亩。整改意见:(一)属于政府原因闲置的,写出专项说明。(二)现场已开工的,写出专项说明,并根据闲置时间和闲置原因确定是否收取闲置费。对需要收取闲置费的,6月15日前收缴到位。(三)属于企业原因闲置的,6月15日前拟定处置方案,年底前完成处置。

十、违规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2007年4月,方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红古区人民政府为该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62.3436公顷。2010年1月22日,甘肃富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红古区人民政府为该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45.92亩,并于2010年2月11日以此宗地为抵押物在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社给甘肃嘉里投资有限公司抵押贷款3500万元。整改意见:(一)红古区政府立即注销方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6月15日前缴清出让金后,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对甘肃富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由红古区国土局向督察局写出专项说明。

十一、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2004年1月12日,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南北两山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文件(兰指发〔2004〕3号)第四条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南北两山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房产)执行以下审批程序:①由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核,颁发《林地使用许可证》;②建设单位持《林地使用许可证》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由市建委按建设程序办理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证;④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备案。⑤各项手续齐全后,由房产部门核发《房产证》。”整改意见:(一)由市政府组织修改《关于进一步明确南北两山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兰指发〔2004〕3号)后,印发实施。(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两山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管理主体和审批权限。

十二、临时用地审批不规范的问题2010年7月-10月,永登县国土资源局先后8次批准临时用地41宗4154亩。其中砖厂(建材厂)32宗3593亩,砂石料堆放场7宗353亩,驾驶员训练场1宗8亩,兰州小二黑推动传媒生产基地施工堆放场地1宗200亩。2010年10月25日、11月5日,红古区为华龙驾校、砂场、堆煤场和停车厂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整改意见:由批准部门撤销批准文件,改变地貌的,6月15日前恢复原貌。

十三、土地抵押融资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办理土地抵押贷款项目25个,违规抵押面积416.91公顷,违规抵押贷款45.31亿元。一是抵押土地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用“他人”土地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的情况。如兰州市政府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市发展投资公司)为融资平台,将尚未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政府直接下文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为储备中心办理临时划拨土地使用证,用于融资性抵押贷款。涉及项目14个,面积273.78公顷,抵押融资贷款30.33亿元。又如,2010年12月,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储备用地同时对评估备案的通知》(兰政地〔2010〕77号)要求,将南山路两侧兰州军供食用油配送站、甘肃恒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医用塑料器材厂等20宗未收回国有土地直接划拨给储备中心(兰国用(2010)第LS022-26、27、30-41号),土地面积为104.58公顷,土地用途为融资性抵押贷款。储备中心将以上20宗地抵押给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贷款11.13亿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二是违规将集体土地抵押贷款。如: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两宗土地面积466.4亩,在皋兰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抵押贷款1000万元。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直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于抵押贷款。三是将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进行抵押贷款。如: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将面积为166.97亩的南山公路(现状及城市规划均为城市道路)抵押给中信银行兰州分行,抵押贷款1.3亿元。红古区土地储备中心将一宗面积为56.89亩的城市广场和一宗面积为95.49亩的城市道路作为抵押用地,(连同其他共3宗地)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古支行抵押贷款5000万元。四是高估地价抵押。在土地抵押评估时,将现状为待拆迁平整的“毛地”、用途为划拨用地,按宗地外设定“七通一平”、宗地内场地平整的“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进行评估,土地使用年限按最高年限评估作价。没有考虑拆迁安置、对原土地使用者权益补偿及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益等因素,评估价格偏高。如2010年12月,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南山路两侧104.58公顷土地抵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行,甘肃纵横评估公司对抵押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单价是该区域最高商业级别基准地价的240%。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安宁区银滩路西南侧、北滨河路北侧的一宗储备土地,评估单价3081.09元/平方米(205.41万元/亩),接近当时兰州商业用地市场拍卖最高价(211万元/亩),且申请抵押用地范围部分处于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之内,抵押价值过高,存在融资风险。五是抵押未经解除,抵押用地直接出让。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一宗352.09亩抵押用地,贷款金额6400万元,在未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出让给甘肃金川集团房地产公司和甘肃亿马公司。红古区土地储备中心一宗40.16亩抵押用地,在未解除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出让给兰州福田房地产开发公司。红古区土地储备中心一宗95.49亩抵押用地,贷款2000万元,在未解除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将其中26.14亩土地出让给甘肃大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六是银行贷款对象和期限不合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城投公司)隶属于兰州市人民政府,不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贷款资格不符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一宗位于安宁区刘家堡的440.75亩储备用地,建行兰州城关支行向其提供抵押贷款5亿元,贷款期限15年。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一宗位于安宁区刘家堡街道的246.75亩用地,建行兰州城关支行向其提供抵押贷款2.4亿元,贷款期限8年。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一宗位于安宁区孔家崖街道孔家崖村277.86亩用地,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向其提供贷款6亿元,贷款期限6年。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一宗352.09亩储备用地,抵押贷款金额6400万元,贷款期限5年。整改意见:(一)6月15日前由市国土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皋兰县政府、红古区政府分别向督察局写出深刻书面检查。(二)适时成立兰州市土地评估师协会,履行行业技术监管职能,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防范由于土地抵押评估价值过高造成的金融风险。(三)皋兰县、红古区涉及“抵押未经解除、抵押用地直接出让”的违规出让案件,由县区政府协调,于6月15日前还清贷款,注销抵押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四、涉地部门违法违规的问题一是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2010年8月6日,以兰指发〔2010〕100号文件违法批准甘肃信和科工贸有限公司占用林地170亩,用于圈舍、加工厂、储备库、实验室、办公室及人员培训设施建设。另外,南北两山指挥部还批准大浪商贸有限公司占用林地50亩修建大浪家居园项目和城关区南北两山指挥部、城关农林局以协议方式允许占用该公司承包林地面积1702亩的30%的林地建设大浪家居园,目前已平整土地面积340亩,已建厂房占地面积250亩。整改意见:撤销已批准用地文件,对符合规划的,在处理到位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报批;对不符合规划的,6月15日前恢复原貌。二是兰州市城乡规划局违规批准规划建设九州生态园高尔夫球场。2010年7月1日,兰州市城乡规划局以兰规〔2010〕76号函,函告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九州生态园项目用地性质“根据2008年4月23日市政府张津梁市长办公会(〔2008〕24号)纪要、2008年6月24日第6次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精神、2008年10月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和2010年初审查同意的加拿大亿华尔设计集团的九州生态园儿童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九州生态园高尔夫球场修建性详细规划、九州生态园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项目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儿童公园、体育公园用地和配套的商住用地。”整改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督察局写出专项说明。三是榆中县发改委违规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榆中县城区供水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面积0.4908公顷,批准文号为(甘政国土发〔2010〕215号),在建设用地预审前办理了项目立项手续。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2010年6月28日(甘国土资规发〔2010〕45号),发改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是2008年7月30日(甘发改投资〔2008〕678号),发改部门违反立项程序。整改意见:6月15日前由榆中县发改委向督察局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四是兰州市建设局违规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原四季青乡)民生广场项目,面积1.09363公顷,甘肃省政府批准批次用地实施方案时间为2009年5月4日,供地时间为2010年11月16日,而建设局于2007年11月6日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整改意见:由市建设局向督察局写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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