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0〕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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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张政办发〔2006〕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张掖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妥善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时、有效、有序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及《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突发性事件、异常因素,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价格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可能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预警,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活动。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2.1预警状态。因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原粮购销价格、成品粮零售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食用植物油、肉、蛋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液化气、成品油、煤炭、化肥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价格由国家统一调整的情况除外)时,迅速开展预警价格监测。
1.2.2紧急状态。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虽然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但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公众的购买心理发生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1.2.3特急状态。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出现争购、抢购现象,公众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1.3工作原则
1.3.1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预警,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3.2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1.3.3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市内某个县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市内两个县区以上范围时,由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是全国、全省性的,则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实施。
1.3.4分工协作原则。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1.3.5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财政补贴、规费减免、储备物资,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1.3.6保密原则。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混乱。
1.4工作制度
1.4.1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或价格异常波动诱发因素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将价格异常波动信息和预警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1.4.2应急资源调配制度。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常波动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1.4.3价格异常波动报告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分级报告机制。预警状态实行一周一报,紧急状态实行一天一报,特急状态实行半天一报。报告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1.4.4预警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实行预警状态、紧急状态和特急状态三级值班制度。
1.4.5价格干预措施的报批制度。出现紧急状态和特急状态的价格异常波动,确需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干预措施建议,本级政府研究后报省政府审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张掖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担任。
各县(区)政府均应成立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和有效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2工作职责
2.2.1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状态;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全市境内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源;制定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处置的决策和应对措施,并指挥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预案。
2.2.2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和通报,执行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建议启动或终止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建立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及时做好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预测、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的状态级别,提出预警和应对意见;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县(区)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2.3.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2.2.3.2市公安局:负责及时依法查处阻挠、破坏、抗拒价格监督检查引发的各类违法案件。
2.2.3.3市财政局:负责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资金的筹集、调度,相关收费减免意见的审核,支持群众生活必需品及市场紧缺商品的生产、采购、储运,平抑市场物价,保障市场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
2.2.3.4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物价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查处售假行为。
2.2.3.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缺斤少两、变相涨价和制假行为。
2.2.3.6市商务局:负责商业企业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意见。
2.2.3.7市粮食局: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2.2.3.8市供销社:负责组织实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应急措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农资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农资供应和市场稳定。
2.2.3.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2.2.3.10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综合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工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工作措施
3.1预警状态工作措施
3.1.1市场巡查。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天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情况进行巡查,密切监视市场动态。
3.1.2预警值班。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置固定和移动的专门值班电话,实行预警值班制度。固定电话实行8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保证随时有人接听,信息报送网络正常运行,监测信息渠道通畅。
3.1.3监测报告。发现的可能引发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立即向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自动进入预警状态,进行跟踪监测。
3.1.4通报和信息发布。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监测信息、工作动态等在适当的范围进行通报。价格异常波动所在县(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周边县(区)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监测信息,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和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3.2紧急状态工作措施
3.2.1事发地县(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时,立即掌握情况,分析判断事态,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核实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2.2启动预案。事发地县(区)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召集会议,通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策。
3.2.3通报情况。事发地县(区)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价格异常波动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邻近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市物价局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及时向全市价格系统通报,并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工作指导。
3.2.4发布公告。事发地县(区)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3.2.5开展检查。事发地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检查,对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从快从重查处,对典型案件进行新闻媒体曝光,起到震慑警示的作用,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扩大和蔓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投诉。
3.2.6信息报告。事发地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启动24小时紧急状态值班制度,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举报电话;启动一天一报的价格异常波动日报制度。每天16:00前,将当天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今后价格走势预测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和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2.7应急响应的维持、解除或升级。事发地县(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状态维持、解除或升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3.3特急状态工作措施
出现特急状态价格异常波动,除采取第3.1项、第3.2项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3.3.1信息报告。事发地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直接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启动24小时特急状态值班制度,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启动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在每天11:00和17:00将当天有关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波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3.3.2部门联动。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立即行动,分头运行。特别是价格异常波动直接涉及到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实施相关的值班、监测和情况通报制度。同时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3.3.3紧急保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物资等,调节供求,平抑价格。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3.3.4价格干预。根据价格干预措施的报批制度,报请省人民政府对事发地部分价格采取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
3.3.5应急响应的维护、解除或降级。市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价格异动状态维护、解除或降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3.4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时的工作措施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工作
4.1总结评估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有关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4.2预案修订
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4.3责任与奖惩
在实施价格波动预案工作中,对表现突出和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拒不执行预案规定和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措施的,拒报、瞒报紧急情况及伪造、篡改资料和擅自披露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5附则
5.1各县(区)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2本预案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5.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张掖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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