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0〕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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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充分利用我市各类公共媒体资源,建立以政府主导、部门参与、覆盖城乡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是一个气象灾害多发、易发、频发地区,特别是近年来,干旱、大风、沙尘暴、霜冻、暴雨雪等灾害性天气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充分利用移动电话网、广播、电视、报纸、因特网、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社会资源,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的范围,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作关注民生、服务公众、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二、统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内容和标识
我市的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根据国家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三、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当辖区范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且达到国家规定的灾害标准时,气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要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及时制作、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更新或解除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在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通信部门及拥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插播预警信息。
(三)教育、交通、公安、旅游、商务、建设、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所属或管理的学校、车站、公路、街道、旅游景点、建筑施工现场、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及健身等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传播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要及时向本系统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指导和组织好防灾减灾工作。
(四)气象部门要与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通信企业及拥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传播单位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方式。各通信运营企业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用户传播,在接收到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用户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通信企业及拥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要指定专班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和传播工作,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绿色通道,确保预警信号准确及时发布。
四、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
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防止和杜绝因气象信息传播失真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各有关传媒单位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书面协议,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非正规渠道获取的虚假预警信号,不得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同时,要大力支持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加以保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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