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公〔2010〕343号

市公安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财政局,广州港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白云机场公安局:

根据修订后的《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广州市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制订本地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广州市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向广州市公安局举报本市范围内毒品犯罪线索,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根据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30万元人民币奖励,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下的,最高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最高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按以下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但个案奖励上限不得超过30万元:

1.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每案给予500元以内奖励;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每案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奖励;5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每案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奖励;1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每案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奖励;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10千克以上至50千克以下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奖励;100千克以上的,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

2.缴获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千克以下的,每案给予1000元以内奖励;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每案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奖励;5千克以上10千克以内的,每案给予2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奖励;10千克以上,每案给予5000元以内奖励。

3.缴获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每缴获1吨给予1000元奖励,其中缴获氯化钯,每千克给予5000元奖励;缴获麻黄素类,每千克奖励100元。

4.查获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下的,或者大麻5000株以下的,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每案给予500元以内奖励;查获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的,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30000株以下的,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奖励;查获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大麻3万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巨大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奖励。

5.缴获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视情况每案给予3000元以内奖励。

6.查获容留他人吸毒的,给予500元以内奖励;查获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查获强迫他人吸毒的,给予500元-1500元奖励;查获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或者私人会所等场所内存在吸贩毒活动的,给予10000元-50000元奖励。

7.查获的毒品案件中缴获枪支、弹药(需达到非法持有枪支或弹药刑事立案标准),但缴获毒品未达到千克以上的,参照缴获毒品千克以上的案件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查获的毒品案件中缴获枪支、弹药且缴获毒品达到千克以上的,按照缴获毒品千克以上案件奖励标准加重奖励。

(三)我市安检、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业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主动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并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根据缴获毒品数量,参照第(一)、(二)项的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30万元。

本办法所指毒品为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和以内不含本数。

三、受理举报的程序

市公安局受理毒品犯罪举报时,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登记备案。破案后达到市公安局奖励标准的,市公安局将在1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线索的登记、备案,奖励金的呈批、发放工作由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四、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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