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粮食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粮食局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文号:惠市粮发〔2015〕80号
颁布日期:2015-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惠州市粮食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粮食局、财政局,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市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惠州市粮食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惠州市粮食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7日

惠州市粮食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

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规范市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8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粮食购销、粮食流通发展、粮库建设、维修及信息化改造、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设施建设与更新维护等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促进粮食购销发展专项资金、粮食流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粮库建设及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设施建设与更新维护专项资金等4个子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紧扣国家和省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有关部署,主要用于扶持实力强、上规模、信誉好的企业外购粮食,增加有效仓容,保障应急供应,以此促进我市粮食供求平衡,落实国家新增地方储备,加快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粮食局:根据市粮食行业发展情况,拟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审核,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跟踪扶持项目实施,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扶持项目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粮食局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和评审,配合市粮食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企业申报、部门审核、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六条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条件要求。

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惠州市内依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购销企业;企业运营规范,依法纳税,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4个子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还必须分别符合下述条件:

(一)申报促进粮食购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年市外采购粮食规模10000吨(含10000吨)以上;

2.企业在惠州市内年粮食销售量占企业年粮食总销量70%以上;

3.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

(二)申报粮食流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条件:

1.新建、扩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完成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上;

2.日加工能力200吨以上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粮库建设及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承储市级粮油储备任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2.项目原粮仓库单栋仓容不低于500吨、成品粮仓库不低于300吨、食用油仓库不低于50吨。

(四)申报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设施建设与更新维护专项资金项目条件:

1.企业必须取得市级或县(区)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资格;

2.企业成品粮最低库存量达300吨以上。

第八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向项目所在县(区)粮食、财政部门提出,并由各县(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直接向市粮食局申报。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市信用中心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申报促进粮食购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提供当年粮食采购合同、粮食购销发生的相关票据;

(六)申报粮食流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提供新建、扩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报建、立项等证明材料;

(七)申报粮库建设及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粮食、财政部门批复意见等相关材料;

(八)申报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设施建设与更新维护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当提供市级或县(区)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总投资以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立项进度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市粮食局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除责令其退回资金外,5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中介超市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依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市政府呈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的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按预算级次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粮食局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扶持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筛选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责令退回专项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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