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机构
2.2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准备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响应启动
4.3分部门响应
4.4分灾种响应
4.5现场处置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信息公布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5.3征用补偿
5.4灾害保险
6应急保障
7预案管理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北海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干旱、高温、寒潮、低温、霜冻、海上大风、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全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或授权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安监局、粮食局、广电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地震局、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处、红十字会,北海海事局、北海机场、北海火车站、农垦北部湾农场、北海供电局、北海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具体事务由市气象局承担: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具体发布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风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高温、寒潮、低温、霜冻、冰冻、大雾、霾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发改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卫生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船舶防御海上大风、大雾等极端天气和辖区海上搜救工作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处置。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2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对上述各种灾害,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人民政府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雷电、冰雹等灾害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海洋气象监测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市、县二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民航、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卫生、教育、安监、林业、电力、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气象灾害综合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专用海洋气象广播短波电台、移动通信群发系统、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应急广播和广播、电视、电话、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海岛、海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气象部门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1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北海市行政区域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2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北海市行政区域造成重大灾害,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2.3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北海市行政区域造成较大灾害,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2.4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北海市行政区域造成灾害,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北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北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海上险情时,北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启动《北海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北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气象信息保障应急反应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北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涉农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北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海洋灾害时,海洋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电力部门启动《北海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通信事故时,通信管理部门启动《北海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工信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相应的救助应急预案。
市发展改革、公安、卫生、教育、安监、民政、海事、工信、财政、交通运输、铁道、民航、水利、农业、林业、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科技、住建、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台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警报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防汛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助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港口、海事、农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台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水产畜牧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台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国土部门注意防范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排查险情。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助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注意防范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排查险情。
涉农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水产畜牧、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应对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并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水产畜牧、林业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住建、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水产畜牧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4.4.7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信号警报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港口、海事、农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海事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水产畜牧部门通知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渔船和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并指导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雷电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涉农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海事部门及时发布大雾航行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终止Ⅰ级响应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他级别响应由指挥部终止,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工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计划、调运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种植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对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支持。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市。(影响区域:北纬19°以北、东经112°以西)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干旱:3个及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并造成重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Ⅱ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市。(影响区域:北纬19°以北、东经112°以西)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水,或者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干旱:1个及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并造成严重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高温: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6℃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6)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北部湾海面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或阵风12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Ⅲ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市。(影响区域:北纬19°以北、东经112°以西)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水,或者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3)干旱:3个及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并造成较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高温: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6)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北部湾海面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Ⅳ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市。(影响区域:北纬19°以北、东经112°以西)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或者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3)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出现最高温度达35℃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5)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最低气温下降到4℃以下且可能出现霜冻;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霜冻且最低气温≤4℃,并可能持续。
(6)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50毫米,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30毫米,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小于等于0℃,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海上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等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等于7级的海上大风,会对海上交通、海上施工作业、渔业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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