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文号:三府〔2013〕61号
颁布日期:2013-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的《三亚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三亚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大型活动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了市委、市政府已确定每年固定举行的活动,以及预算已明确的旅游促销项目以外,由市委、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主办或承办,利用财政资金,且有利于促进三亚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城市推广、经贸、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全市性大型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向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文旅办”)提交拟举办活动有关材料和报告,由市文旅办初步审核确定为大型活动,并积极协调主办或承办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报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简称“市文旅委”)审议。

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须提交绩效分析报告、活动方案(含须经行政职能部门许可的各类具体事项)、应急预案、经费预算方案(含经费来源及经费详细预算)以及活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等相关材料。

绩效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大型活动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实施条件、进度和计划安排、最终达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及其他结论。对举办大型活动所产生的效益和效果,以及大型活动经费的筹措方式等内容要作详尽说明。活动方案应当包括大型活动的背景起因、意义目标、时间、内容、地点、组织方式、总体规模、资金来源(含资金筹措方式)、经费预算和经济及社会效益等其他应该包含的内容。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体系以及考核的方法和方式。

第四条市文旅委应成立大型活动绩效评估评价小组(简称“评估评价小组”),对经市文旅办初步确定的大型活动进行事前评估、大型活动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价及指导监督工作。

评估评价小组由市属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具体应包括市人大机关(或人大代表)、市政协机关(或政协委员)、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活动举办单位相关人员以及社会专家

2—3人。根据举办活动的具体情况,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活动。

第五条市文旅委对单位提供的绩效分析报告、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及评估评价小组提交的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审议。

市文旅委主要从大型活动经济和社会效益、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方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有效性和完整性、绩效考核办法及方式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议。

对不符合我市大型活动举办方向、可操作性不强的或者经济和社会效益不高的不准予举办;对活动方案不详实、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办法和方式不完整不科学的,退回单位完善后重新审议。

第六条市文旅委审议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的大型活动项目,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将经市文旅委审议同意的绩效评估报告、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文旅委的资金扶持意见,按照《三亚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根据资金支出有关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批准的意见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七条大型活动除了财政安排的必要保障经费外,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积极开展市场运作,按批准的资金筹措方案积极筹措资金,因筹措社会资金无力造成活动经费缺口,市财政不予追加。

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需以本单位名义开立大型活动资金账户(或以本次大型活动组委会名义开立临时账户),所有大型活动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赞助、合作企业出资、商业融资)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上述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设立账外账。特殊情况由市文旅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市文旅委批准实施的大型活动,单位应按批准的大型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实施及部署。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应提前20天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项目的审批手续,确保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合法、安全和有序。对无法如期举办大型活动的,产生的责任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自行承担。对因故撤销或终止实施的项目,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及时报请市文旅委批准。

对经市文旅委批准同意撤销或终止实施的项目,市文旅委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函告主办或承办单位和市财政局。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根据函告书及时将市财政扶持资金退回国库,以及提供其他资金来源的退回或去处说明,并妥善处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大型活动,要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要在活动举办前按中标金额的20%向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预交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大型活动财务管理参照《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余资金和大型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事先议定的方案办理。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40天内完成财务收支决算表、自我绩效评价以及总结材料编制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文旅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及市审计局。

第十二条市文旅委应督促评估评价小组,根据单位活动总结材料、绩效自评报告,在接到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一个月内完成对大型活动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抄送市财政局以及市审计局。

第十三条市审计局每年4月份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大型活动财务收支审计,并向市政府报送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并抄送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文旅委每年2月底之前,应完成对上一年举办大型活动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并将总结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文旅委提供的总结材料、绩效评价报告以及审计报告是市财政局今后年度大型活动资金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经市文旅委组织评估评价小组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较好的大型活动项目,可给予主办或承办单位奖励,同时在下年度可优先考虑安排大型活动;评价差的,取消下一年度申请主办或承办同一类型大型活动资格。

第十六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职能特点制定与本部门管理大型活动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增强大型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在大型活动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资金申请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09〕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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