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13〕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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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大型活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市大型活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三亚市大型活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大型活动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财政支出效益,结合我市的实际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使用财政资金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型活动绩效管理分为绩效评估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
绩效评估是大型活动举办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拟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活动。绩效评价是大型活动结束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已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绩效评价由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自我绩效评价、大型活动主管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组成。
第五条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简称“市文旅委”)是大型活动绩效评估的主体;市文旅委以及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是大型活动绩效评价的主体。
市文旅委应成立大型活动绩效评估评价小组(简称“评估评价小组”),对经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初步确定的大型活动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大型活动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价及指导监督工作。
评估评价小组由市属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具体应包括市人大机关(或人大代表)、市政协机关(或政协委员)、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活动举办单位相关人员以及社会专家2—3人。根据举办活动的具体情况,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活动。
第六条大型活动绩效评估(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活动单位自评和主管单位组织评估(价)相结合原则。应由活动单位自评后,主管单位组织评估(价)。
(四)绩效相关原则。应当针对举办活动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估(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举办大型活动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七条绩效评估(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绩效评估(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制定和审核绩效评价指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体现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包括举办大型活动后媒体宣传度提升情况、国内外游客数量增加情况、公共财政增收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以及可持续性影响等情况。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市文旅委和市财政局确认的标准。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绩效指标实际数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单位工作记录(含账本信息等);
(三)对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其他。
第十六条市文旅委成立的评估评价小组应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申请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绩效分析报告、活动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含经费来源及经费详细预算)、活动目标以及活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材料进行绩效评估,并向市文旅委提交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市文旅委在审议大型活动项目时,应审议大型活动申请单位提供的绩效分析报告、市文旅委评估评价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活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材料。对提供的活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材料不科学、相关性不强、不完整,可行性不强的,但绩效评估预期效果好的,应要求申请单位限期修改后重报;绩效评估预期效果不好的,应退回申请,不予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40天内完成财务收支决算表,根据市文旅委同意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及方式,完成自我绩效评价以及总结材料编制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文旅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及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市文旅委应督促评估评价小组,根据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活动总结材料、绩效自评报告,在接到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一个月内完成对大型活动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抄送市财政局以及市审计局。
第二十条市文旅委每年2月底之前,应完成对上一年举办大型活动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并将总结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文旅委提供的总结材料、绩效评价报告以及审计报告是市财政局今后年度大型活动资金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绩效评估评价聘请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估评价产生的费用列入大型活动专项开支,费用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大型活动绩效评估(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真实完整、客观公正。
大型活动主办或举办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绩效评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大型活动的基本情况(含资金筹措方案和执行情况);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五)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七)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八)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九)评价结论及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大型活动绩效评估(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五条市文旅委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大型活动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市文旅委可予以奖励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文旅委可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年度同一类型大型活动。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在大型活动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我市此前施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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