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沧政办字〔2015〕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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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缓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影响,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部署,围绕重点领域、重要区域、重大节点,明确职责任务,强力攻坚治污,协同联防联控,确保今冬明春细颗粒物(PM2.5)等6项污染物平均浓度好于去年同期,重污染天数少于去年同期,今冬明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控总量,洁净化,强化煤炭监管。严格控制煤炭总量。全面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措施,坚持控煤与替代并重,节煤与压煤并举,确保完成年度削减煤炭15万吨任务。严格管控散煤。落实京津冀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按照《河北省关于做好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和《沧州市2015年散煤洁净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散煤减量化替代、清洁化替代,建立覆盖城乡的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全面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城中村洁净型煤替代城市生活散煤工作和重点农村区域洁净型煤或神华集团等优质煤替代散煤工作。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标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加强重点环节管控,在建城区出入口设置煤质检测站,确保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质量达到标准要求。落实禁燃区管理规定,禁燃区(海河路以北、长芦大道以东、渤海路以南、贵州大道以西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逐步改用清洁能源。
(二)抓替代,强监管,整治燃煤锅炉。按照《沧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拆除取缔一批、置换调整一批、提质提效一批”的总体要求。到2015年底,我市市区及县城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不能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必须保留的取暖锅炉(工业、经营性锅炉除外)全部使用洁净煤替代,并完成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对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加快安装烟粉尘等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强化达标管理。开展燃煤锅炉能效测试(能效普查)和在线节能监测和诊断。科学制定实施供暖起炉计划,分期分批平稳起炉,确保起炉过程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大辖区内燃煤锅炉检查力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改正。
(三)抓提标,促减排,严治工业污染。落实《沧州市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部署,我市列入全省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电力(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14台燃煤发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项目。加快推进石化、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石化企业全部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加快提标改造,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化等重点行业对照新排放标准,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脱硫、脱硝、除尘、VOCs整治等重点减排工程。组织钢铁、火电等企业进行错峰生产,尽量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供暖期,积极削减污染物排放。采取驻厂监管、随机抽查、在线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督促企业取暖期前完成环保设施检修和药剂储存工作,第一时间查处和改正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
(四)精细化,规范化,严格扬尘治理。抓好施工扬尘防治,加强建筑施工监管,全面落实《沧州市中心城区扬尘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沧州市建筑领域扬尘管理标准》、《沧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沧州市建设工程拆除施工安全和扬尘污染管理实施细则》,强化渣土挖、堆、运全程监控,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施工工地裸露土壤采取覆盖、遮闭等降尘措施。加强市区道路开挖等市政工程监管,建成的城市道路及时移交并开展环卫保洁,加快城区主次干道及破损桥梁维护和油护工作。加强城区拆迁工程监管,严格拆迁工地审批管理制度,自现在开始至2016年3月15日停止市区拆迁项目审批作业(重大民生项目、违章建筑除外),拆迁工地实施湿法或封闭作业。抓好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加强破损道路维修抑尘,细化冬季道路清扫保洁方案,组织开展城区环路内道路全天候清尘保洁,加强小街小巷的垃圾清运和清扫保洁工作,彻底清除道路两旁积土、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各类施工工地在冬季停工前要严格落实好苫盖等各项扬尘控制措施。抓好裸露地面管理,严格落实城区道路沿线、河道沿线、公园绿地等裸露土地绿化、铺装等抑尘措施,对已完成治理的裸露地面,严格管控,防止风蚀起尘和人为扰动起尘。
(五)抓淘汰,保油品,严控机动车污染。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2015年底前,完成省下达23180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其中注册营运的2216辆。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管理,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实行车辆限行绕行,在高速公路、国省道设置执法站,对尾气超标车辆予以劝返。
落实黄标车、无标车等车辆限行规定。市区迎宾大道、海河路、长芦大道、渤海路(不含以上道路)合围以内区域为交通管制区域。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特殊情况办理通行证的除外)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同时加强对渤海路、海河路、长芦大道交通管理,实施外埠过境重型货车交通管制,减少大型货车过境通行。制定城市和重点部位交通疏导方案,严格交通管制,实行大车绕行,减少机动车怠速状态下尾气排放。
推进机动车尾气检测,督促超标车辆治理,对列入淘汰计划的黄标车不再办理任何尾气检测业务。按照省统一部署,完成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公安联网和信息共享,强化环保检验机构管理,确保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机动车及油品监管,推进新车环保一致性核查工作,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依法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整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带病”运营。加强油品质量监督,确保全市销售的汽柴油按国家规定时限达到国五标准,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油品行为。
(六)禁焚烧,禁燃放,严防低空污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网格化监管,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对秸秆、枯草、落叶等露天焚烧行为进行严惩。督促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禁止露天燃烤必须入店规范经营。制定烟花爆竹禁放方案,各县(市、区)切实做到建成区除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全部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暂停烟花爆竹销售。
(七)加强会商,细化预案,做好应急应对。做好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每日、每周预报空气质量,提前进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县(市、区)要积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并向社会公开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管控企业清单、工地名单,并按照“一企一策”指导企业健全应急响应方案。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提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重点燃煤企业采取紧急限负荷、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限总量措施,城区工地及时停工,车辆及时限行。做好沙尘天气应对,加强冬春季节沙尘天气预警预报,发生沙尘天气时,按照沙尘天气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城区土方作业紧急停工、工地内裸地和土堆等物料全部遮盖、工地内不间断洒水抑尘等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负责日常推进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行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抓紧进行部署,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具体时限和责任人,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分别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落实方案及贯彻情况报送市大气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对所承担的攻坚任务加强调度,对空气质量异常情况和大气污染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反馈、早查处。
(二)加强执法监管。组织开展煤质执法大检查专项行动,以城市及周边区域、重点企业为重点,加大煤炭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联查力度,加密抽查督导频次,每月向社会公布煤质抽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对生产劣质煤的企业予以重罚严惩,对销售劣质煤的经营网点依法予以重罚没收,对燃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企业依法予以重罚封存。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工地,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研究解决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等突出问题,对达不到《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和《沧州市中心城区扬尘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记入企业不良记录。组织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以打击大气污染重点企业污染大气类案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造假案件为重点,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查处一批违法行为,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
(三)加强舆论引导。利用报刊、网络和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曝光大气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公开“12369”环境污染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公众举报污染大气行为。
(四)加强考核问责。将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率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对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落实、转办事项未限期办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一次通报、二次约谈、三次问责。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地方、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涉嫌犯罪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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