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邯政(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13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4月1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和决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高效,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考察、离岗学习或其他原因不在岗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结合邯郸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预测,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着力改善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全民创业、企业创新、产品创优,努力做大、做强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经济发展动力和内在活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公共服务效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十八、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实行前置审查并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有关全市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发挥好市长公开电话作用,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诚信为本,创建诚信机关,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旁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讨论通过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决定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三)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及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讨论通过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讨论决定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和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应由常务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七)通报和研究决定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分工召开,特殊情况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受分管副市长委托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四十、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并将书面请假单传会议主办处室汇总。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市长列席的,由市长确定。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须报市政府批准。性质相近、内容交叉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再召开会议重复部署;省工作会议直接部署到县一级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重复部署;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不再集中开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十六、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封闭运行,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七、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不得圈阅,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和签名视为“已阅知”。

四十八、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大字头文件,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小字头文件,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市政府内部明电,由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办公厅内部明电,涉及市长活动的由秘书长签发,不涉及市长活动的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签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由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主办单位要提供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能以小字头印发的文件,不以大字头印发;能以电报、白头形式印发的,不印发红头文件。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印制数量,不涉密文件一律在公务内网查阅。倡导利用互联网等数字技术传递文件信息。

第十章工作协调

五十一、市政府工作协调实行先部门之间协调,后综合部门协调,再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的分级分工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在积极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市政府交办各项任务的同时,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分歧,部门领导要主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属于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造成的问题,一时协调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报告,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意见。

五十三、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综合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由主管综合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解决。涉及两位分管副市长的,由排名靠前的副市长牵头协调。需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由有关综合部门提出议题,按程序上报。

五十四、各县(市、区)之间经会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其性质和内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离邯出访、出差、休假,应经市长批准。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邯外出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会议(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报告;外出从事其他公务活动和因私外出、休假,需提前三天向市政府请假。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根据中央、省规定和我市对外开放需要安排市领导因公出访,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访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访,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一次。

五十九、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活动安排,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按照职责分工,经市政府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一般每两月安排一次。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县界迎送。在主城区内考察指导工作,一律不安排餐饮。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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