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征求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工作程序》等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征求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工作程序》等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征求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工作程序》等制度的通知
豫食药监法〔2011〕160号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征求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工作程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地方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制度》、《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暂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十项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征求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办理有关征求我局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工作程序,以保证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征求我局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统一由局办公室收文登记。有关处室代收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
第四条办公室收到法律规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后,应在《收文处理签》中批注“由政策法规处阅处”。政策法规处不接受其他处室代收的法律规范草案。
政策法规处收文后初审,对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应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
第五条有关处室收文后,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出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又不申明原因的,视为无意见。由此发生的责任由该处室承担。
第六条有关处室提出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在法律规范草案上以直接修改的形式代替书面意见。
第七条政策法规处收回有关处室书面意见后,综合汇总并进行必要的协调后,拟写书面意见,连同有关处室的意见及法律规范(草案)一并送办公室,经主管局长签发后,以局文件(函)的形式回复征求意见的单位。
第八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地方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拟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命令、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拟定,经省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命令、规定。
第四条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协调统一。
第五条局机关各处室局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职能范围内管理事项的草案的起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草案起草的组织、协调、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工作包括立项、起草、调研、审查、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等程序。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职能处室认为其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建议项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名称;
(二)立法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重点解决的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起草部门和人员;
(六)起草工作计划。
立法建议项目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局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职能处室进行研究吸纳。
第八条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立项审查。省局各职能处室、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必要性不充分,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不给予立项。
第九条政策法规处对立法建议项目汇总研究,以局函形式上报省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经省政府法制机构批准,纳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提案,由政策法规处通知有关职能处室起草。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立项批准后,承担起草的职能处室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职能处室负责起草工作。涉及两个或多个职能处室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局务会指定一个处室牵头、其他有关处室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年度立法草案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根据需要立法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符合科学监管的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部门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延伸阅读
白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白银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的通知
